
朗读
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规定
各科(处、室):
为了进一步加强财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根据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工程建设、行政审批和物资采购工作的实施方案》等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加强财务控制监督,防范财务风险。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合理编制预算,严格执行预算,完整、准确编制决算,正确处理事业发展和资金供求关系,保证其所反映各项会计核算业务真实有效。
第二条 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固定资产实行国家所有、政府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
第三条 实行财务收支两条线管理。单位各项收入都要全面真实准确地纳入单位核算体系,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坚决防止瞒报收入、私设“小金库”、坐收坐支、乱支滥用现象发生。各项资金收入,都要开具正规的财政专用票据,款项收入缴存市财政局财政存款专户管理,款项支出由财务分管领导签字后,从国库集中支付帐户统一列支。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四条 20000元以内的经费支出(资产处置),由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批;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内的经费支出(资产处置),经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核后,由主要领导会签审批;50000元以上的大额经费支出(资产处置),须在事前填报《“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呈批表》,经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字后,至少在集体决策前3日报局机关纪委、市纪委派驻纪检组,经党组、派驻纪检组集体讨论同意后,由分管领导审签,再由主要领导会签审批。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根据市财政局统一安排,按时编制汇总下一年度预算支出计划,具体内容包括:
(一)人员支出: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聘用人员费用、社会保障费、临时、公积金等;按照单位人员编制和核定人数的支出标准测算;
(二)日常公用支出:包括日常办公费、水电费、维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工会经费、福利费等;按照单位人员编制和核定人数的支出标准测算;
(三)专项支出:包括履行职能工作的各项专项经费;由各责任科(处、室)根据开展工作情况进行测算。
第六条 人员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由财务部门根据单位人员编制和核定人数的支出标准测算,专项支出和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及限额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采购由各责任科(处、室)编制,各项经费预算计划经过科(处、室)负责人、业务分管领导审核后,汇总至办公室提交局党组讨论决定。
第七条 预算一经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各科(处、室)应自觉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不得随意变更;财务部门对无计划、无预算或超计划、超预算的开支可不予受理;确需调整、追加的,由责任科(处、室)提出追加预算申请,经业务分管领导和财务分管领导审核后,追加预算方案提交局党组讨论通过,报市财政局;各责任科(处、室)负责人对本科(处、室)预算经费的实用和管理负全面责任。
第八条 每年度结束,各责任科(处、室)须开展经费使用绩效评价工作,财务部门准确、及时编制年终决算,并综合分析全年预算执行情况,撰写财务分析报告,提请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并进行公开。
第四章 物资采购与经费管理
第九条 所有经费支出采用公务卡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一般不可现金垫付报销。确需现金垫付的,须进行书面情况说明,并经过业务分管领导和财务分管领导审批。超过5万的大额资金支出,须附《“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告知书》。
第十条 日常办公用品和劳保用品应由办公室统一购置、发放、保管、领用,并及时清理库存;下属非财务独立核算单位确定一个采购人员(正式人员)主管物资采购事宜,若有采购人员变动应及时向局办公室备案,财务独立核算单位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 凡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及限额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采购,要经局党组集体研究,并通过财政预算审核,实行政府采购,由相关科(处、室)提出计划,经业务分管或具体联系的领导同意,由职能科(处、室)负责实施,局纪检参与监督。
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根据永委办发〔2014〕136号文件及最新公务接待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对上下来客一般由业务科(处、室)负责人与办公室联系报备,由办公室统一做好接待登记,需招待用餐的,经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同意,由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统一安排,公务接待费用一律采取公务卡结算或通过转账支付,且在接待费用产生一周内由对接科(处、室)提供相关发票、公务接待单和来函等单据去财务部门结算。
第十三条 出差费用根据永政办发〔2014〕33号文件及最新差旅费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同时严格履行出差审批流程,住宿费用尽量用公务卡进行结算,对违反规定的不予报销,超出部分自负。
第十四条 若有发票金额与汇款金额不一致等特殊情况的,责任科(处、室)须附相关情况说明,科(处、室)负责人签字后,再由分管领导审核签字。
第十五条 个人所取得的合法收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规定上缴个人所得税,个人应自觉上报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如实申报,所缴税款从本人工资中扣除。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规范津补贴和绩效工资,不得私设项目或提高标准发放有关工资福利待遇。
第五章 固定资产与工程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标准。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超过一年(不含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分为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十九条 办公室为固定资产日常管理职能部门,统筹负责资产购置和管理。各科(处、室)对本科(处、室)现有固定资产负有保管使用责任,各科(处、室)使用人为日常保管人。工作人员调离时,应及时办理交接与归还手续。
第二十条 严格资产入帐和登记手续,做好固定资产的财务帐务处理及固定资产的台帐建立工作,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第二十一条 由局固定资产管理分管领导牵头每年年终前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确保帐实相符。固定资产丢失、损坏,属管理不善、失职或故意行为的,视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