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助产机构:
为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方便群众办证,决定从2018年8月1日起将《出生医学证明》由市妇幼保健院集中签发改革为由开展助产技术的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助产机构)签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签发机构及签发范围
市妇幼保健院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
各助产机构为首次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机构,负责本机构出生(包括在家中、途中分娩后即送本机构进行断脐处理)的新生儿的《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工作。《出生医学证明》由新生儿母亲申领。
申请换领《出生医学证明》的向原签发机构申请,同时交回旧证;遗失补领等特殊情况的《出生医学证明》签发仍由市妇幼保健院负责。
二、签发流程
(一)宣传告知。助产机构要强化《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申领告知。在孕妇孕期保健、产时分娩和产后随访时告知办证相关规定,提醒其在产前确定婴儿姓名(姓名应当使用规范汉字,符合公序良俗,可以随父姓或母姓),原则上出院前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产科门诊、住院部醒目位置公示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政策法规、办证流程和所需证明材料。
(二)审核材料。首次申领《出生医学证明》需提供以下材料,签发人应认真审核。
1. 《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2. 新生儿母亲和父亲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 新生儿母亲和父亲为外籍人员的,应当提供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4. 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
严格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要求,《出生医学证明》首次正常签发不得附加任何前置条件。
(三)信息录入。将新生儿及父母信息录入计算机,并由新生儿父母(监护人)确认,确保《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四)打印证明。监护人对录入内容无异议后打印《出生医学证明》,证明必须按号码顺序签发,不得跳号,不得空缺,不得涂改,加盖本机构《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不得盖骑缝章。申领人在《出生医学证明》存根联上签名后领取《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出生医学证明》手写、涂改均无效,私自拆切副页的《出生医学证明》无效。《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对签发证明的档案材料和数据信息进行更改。
(五)留存资料。按照《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要办法》(浙卫发〔2013〕261号)的规范要求,各签发机构将签发资料分类整理、装订、归档且数字化扫描。于次年5月底前统一时间移交至永康市档案馆。各签发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档案信息查询服务,依据档案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在市直助产机构设立《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点,是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方便群众办证的具体举措。助产机构要充分认识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成立管理组织,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办证人员、房屋和设备,签发量大的机构要落实专人办证;要指定职能科室负责本机构《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的质量管理、证明领取、签发、信息收集上报、废证管理及签发资料的整理、归档、保管等工作;产科要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申领的宣传告知,如实规范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二)严格管理,依法规范办证。助产机构要健全并严格落实《出生医学证明》申领告知、签发流程、证章分开、信息档案和废证管理等规章制度,加强对签发人员的法制教育和岗位培训,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建立监管长效机制。
1. 严格落实规范签发要求。签发人员应当认真审核相关材料,依据分娩记录和《首次签发登记表》,规范签发,确保《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内容真实。
2. 严格落实证章分开保管要求。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应当分别专人管理。签发人员保管空白《出生医学证明》,打印后交印章管理人员核对信息,无误后方可加盖印章。不得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上盖章。
3. 严格落实证件保管要求。《出生医学证明》保管设施应当符合规定要求,即门锁、柜锁,铁门、铁栏窗和保险柜,防水、防火、防潮和防盗。万一发生《出生医学证明》丢失情况,须立即封锁现场,逐级上报(管理机构和市卫计委)备案,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4. 严格落实档案管理要求。签发机构应当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台帐,将签发资料分类归档,记录证件流向,定期核查领取数、发放数、废证数和库存数,做到底清帐明。
5. 严格落实废证管理要求。严格落实《出生医学证明》废证管理要求,签发人员要认真细致,减少废证发生,废证率不得超过1%,废证要交管理部门集中销毁。
6. 严格落实信息化工作要求,全市启用“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信息系统”,所有《出生医学证明》录入系统后实行电子打印签发。签发机构定期向管理机构上报《出生医学证明》的活产数、领取数、换发数、补发数、废证数、库存数。严格执行《出生医学证明》信息安全保密制度,签发机构及工作人员应做好新生儿及其监护人信息资料保密,未经上级部门同意,信息不得外传。
7. 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人员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医务人员医德医风和法治教育,严厉惩处违法违规签发行为,对因《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不善而导致严重后果的,将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8. 严格落实签发质量管理。签发机构的管理小组,应定期对本机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进行质控和督查。管理机构要采取多种途径加强对辖区签发机构的督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附件:1.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软硬件要求
2. 永康市第一人民医院等四家助产单位《出生医学 证明》专用章印模
3. 关于印发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试行)
永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7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 2018年7月6日印发
附件1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软硬件要求
1. 机构资质要求:医疗保健机构取得母婴保健助产技术执业许可证。
2. 人员要求:2名人员,办证人员和审核盖章人员各1名,大专学历,医学或信息、行政管理专业,每年参加市级《出生医学证明》相关专业和法律法规培训。
3. 房屋要求:独立办证用房,流向合理,方便群众;存放《出生医学证明》的房间安装铁门,用铁柜存放证明,铁柜有铁锁。
4. 设施要求:电脑、打印机各一台,两个电子显示器(两屏),配置专线外网,二代身份证扫描仪(身份证识别器)一台;
5. 台账资料要求:有出入库登记本、领发登记本、签发登记本、换发登记本和废证登记簿等。
附件2
永康市第一人民医院等四家助产单位
《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印模
附件3
关于印发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试行)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公安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根据卫生部、公安部有关文件精神和《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试行)》(下称《管理办法》)实施情况,省卫生厅、省公安厅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母婴保健,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发放、使用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出生的婴儿,应当依法申领卫生部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不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其出生登记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出生医学证明》实行一人一证一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制、擅自发放。
第五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发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出生医学证明》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省卫生厅指定省优生优育协会负责全省《出生医学证明》的计划申领、保管、发放登记、废证处理和管理人员培训等工作。
第八条 省卫生厅指定省妇女保健院负责全省申领发放《出生医学证明》的质控检查、信息监测、分析评估、专业人员培训等业务指导工作。
第九条 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出生医学证明》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出生医学证明》的计划申领、证件调拨、证件申领发放、质控检查、信息监测、分析评估,人员培训和业务指导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