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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工作的通知

2021-06-06 永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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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产机构:

为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方便群众办证,决定从201881日起将《出生医学证明》由市妇幼保健院集中签发改革为由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助产机构)签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签发机构及签发范围

市妇幼保健院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

助产机构为首次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机构,负责本机构出生(包括在家中、途中分娩后即送本机构进行断脐处理)的新生儿的《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工作。《出生医学证明》由新生儿母亲申领。

申请《出生医学证明》的原签发机构申请,同时交回旧证;遗失补领等特殊情况的《出生医学证明》签发仍由市妇幼保健院负责。

二、签发流程

(一)宣传告知。助产机构要强化《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申领告知。在孕妇孕期保健、产时分娩和产后随访时告知办证相关规定提醒其在产前确定婴儿姓名(姓名应当使用规范汉字,符合公序良俗,可以随父姓或母姓)原则上出院前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产科门诊、住院部醒目位置公示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政策法规、办证流程和所需证明材料。

(二)审核材料。首次申领《出生医学证明》需提供以下材料,签发人应认真审核。

1. 《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2. 新生儿母亲和父亲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 新生儿母亲和父亲为外籍人员的,应当提供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4. 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

严格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要求,《出生医学证明》首次正常签发不得附加任何前置条件。

(三)信息录入。将新生儿及父母信息录入计算机,并由新生儿父母(监护人)确认,确保《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四)打印证明。监护人对录入内容无异议后打印《出生医学证明》,证明必须按号码顺序签发,不得跳号,不得空缺,不得涂改,加盖本机构《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不得盖骑缝章。申领人在《出生医学证明》存根联上签名后领取《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出生医学证明》手写、涂改均无效,私自拆切副页的《出生医学证明》无效。《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对签发证明的档案材料和数据信息进行更改。

(五)留存资料。按照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要办法》(浙卫发2013〕261号)的规范要求各签发机构将签发资料分整理、装订、归档且数字化扫描。于次年5月底前统一时间移交至永康市档案馆。各签发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档案信息查询服务,依据档案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在市直助产机构设立《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点,是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方便群众办证的具体举措。助产机构要充分认识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成立管理组织,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办证人员、房屋设备,签发量大的机构要落实专人办证;要指定职能科室负责本机构《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的质量管理、证明领取、签发、信息收集上报、废证管理及签发资料的整理、归档、保管等工作产科要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申领的宣传告知如实规范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二)严格管理,依法规范办证。助产机构要健全并严格落实《出生医学证明》申领告知、签发流程、证章分开、信息档案和废证管理等规章制度,加强对签发人员的法制教育和岗位培训,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建立监管长效机制。

1. 严格落实规范签发要求签发人员应当认真审核相关材料,依据分娩记录和《首次签发登记表》,规范签发,确保《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内容真实。

2. 严格落实证章分开保管要求。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应当分别专人管理。签发人员保管空白《出生医学证明》,打印后交印章管理人员核对信息,无误后方可加盖印章。不得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上盖章。

3. 严格落实证件保管要求。《出生医学证明》保管设施应当符合规定要求,即门锁、柜锁,铁门、铁栏窗和保险柜,防水、防火、防潮和防盗。万一发生《出生医学证明》丢失情况,须立即封锁现场,逐级上报(管理机构和市卫计委)备案,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4. 严格落实档案管理要求。签发机构应当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台帐,将签发资料分类归档,记录证件流向,定期核查领取数、发放数、废证数和库存数,做到底清帐明。

5. 严格落实废证管理要求。严格落实《出生医学证明》废证管理要求,签发人员要认真细致,减少废证发生,废证率不得超过1%,废证要交管理部门集中销毁。

6. 严格落实信息化工作要求,全市启用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信息系统,所有《出生医学证明》录入系统后实行电子打印签发。签发机构定期向管理机构上报《出生医学证明》的活产数、领取数、换发数、补发数、废证数、库存数。严格执行《出生医学证明》信息安全保密制度,签发机构及工作人员应做好新生儿及其监护人信息资料保密,未经上级部门同意,信息不得外传。

7. 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人员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医务人员医德医风和法治教育,严厉惩处违法违规签发行为,对因《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不善而导致严重后果的,将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8. 严格落实签发质量管理。签发机构的管理小组,应定期对本机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进行质控和督查。管理机构要采取多种途径加强对辖区签发机构的督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附件:1.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软硬件要求

2. 永康市第一人民医院等四家助产单位《出生医学                      证明》专用章印模

3. 关于印发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试行)

 

 

永康市卫生划生育局

2018年76

 

 

(此件公开发布)

 

 

永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              201876日印

附件1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软硬件要求

1. 机构资质要求:医疗保健机构取得母婴保健助产技术执业许可证。

2. 人员要求:2名人员,办证人员和审核盖章人员各1名,大专学历,医学或信息、行政管理专业,每年参加市级《出生医学证明》相关专业和法律法规培训。

3. 房屋要求:独立办证用房,流向合理,方便群众;存放《出生医学证明》的房间安装铁门,用铁柜存放证明,铁柜有铁锁。

4. 设施要求:电脑、打印机各一台,两个电子显示器(两屏),配置专线外网,二代身份证扫描仪(身份证识别器)一台;

5. 台账资料要求:有出入库登记本、领发登记本、签发登记本、换发登记本和废证登记簿等。

 

 

 

 

 

 

 

 

附件2

永康市第一人民医院等四家助产单位

《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印模

 

                        

 

 

 

 

 

 

 

 

 

 

 

 

 

 

 


附件3

关于印发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试行)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公安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根据卫生部、公安部有关文件精神和《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试行)》(下称《管理办法》)实施情况,省卫生厅、省公安厅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母婴保健,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发放、使用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出生的婴儿,应当依法申领卫生部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不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其出生登记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出生医学证明》实行一人一证一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制、擅自发放。

第五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发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第六条  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出生医学证明》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省卫生厅指定省优生优育协会负责全省《出生医学证明》的计划申领、保管、发放登记、废证处理和管理人员培训等工作。

第八条  省卫生厅指定省妇女保健院负责全省申领发放《出生医学证明》的质控检查、信息监测、分析评估、专业人员培训等业务指导工作。

第九条  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出生医学证明》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出生医学证明》的计划申领、证件调拨、证件申领发放、质控检查、信息监测、分析评估,人员培训和业务指导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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