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永康市委组织部 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非公有制经济(社会)组织、自主创业等从业人员被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
通 知
各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江南山水新城党工委、管委会,市机关各部门:
现将《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非公有制经济(社会)组织、自主创业等从业人员被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88号,附件1)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现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一)新老工龄计算政策不一致的,以浙人社发〔2018〕88号文件规定为准;浙人社发〔2018〕88号文件中未提及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二)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工龄的审核认定工作。各主管部门、各单位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严格按照浙人社发〔2018〕88号文件和《永康市机关事业单位工龄计算新政策操作口径》(附件2)要求进行审核认定。
二、经办流程和执行时间
(一)浙人社发〔2018〕88号文件下发前被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的人员,需变更工龄和工资的,相关待遇从2018年7月起执行。浙人社发〔2018〕88号文件下发后,新工龄计算政策执行前,被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的人员,需变更工龄和工资的,相关待遇从录(聘)用当月起执行。具体经办流程如下:
1.所在单位负责相关材料收集和查证确认,确认后在单位内部公示7天,公示结束无异议后填写《永康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变更确认表》(附件3),并将相关材料报主管部门。
2.主管部门根据所在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其中市管干部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委组织部审核认定。
3.所在单位将《永康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变更确认表》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并办理工资调整手续。
4.《永康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变更确认表》及相关原始材料一并归入个人档案。
(二)浙人社发〔2018〕88号文件执行后被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的人员,录(聘)用前有工作经历的,按新政策要求确定其连续工龄起算时间;录(聘)用前无工作经历的,严格对照个人档案进行基本信息审核。具体经办流程如下:
1.所在单位负责相关材料收集和查证确认,确认后填写《永康市机关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基本信息确认表》(附件4),并将个人档案等相关材料报主管部门。
2.主管部门根据所在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其中,市管干部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委组织部审核认定。
3.所在单位将《永康市机关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基本信息确认表》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并办理工资入库手续。
4.《永康市机关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基本信息确认表》及相关原始材料一并归入个人档案。
附件:1.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非公有制经济(社会)组织、自主创业等从业人员被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2.永康市机关事业单位工龄计算新政策操作口径
3.永康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变更确认表
4.永康市机关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基本信息确认表
中共永康市委组织部 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2月21日
附件2: 永康市机关事业单位工龄计算新政策操作口径 |
浙人社发〔2018〕88号 文件条款 | 需提供的材料 | 操作口径 |
一、非公有制经济(社会)组织从业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社区工作者等实际从业人员,原则上需本人提供劳动(聘用)合同,不能提供合同的,需提供确实从业的职工名册、工资发放名册等其他原始证明材料。 |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年参保证明; 2.劳动合同,如无法提供劳动合同的,需提供从业起止月份的工资发放名册或银行流水清单等其他原始证明材料。 | 1.实际从业单位与缴纳养老保险单位不匹配的情形,应严格审核,除需提供劳动合同和养老保险缴纳情况外,一般还需提供职工名册、工资发放流水等其他原始证明材料。 |
2.事后补签的劳动合同不予认可,另需提供职工名册、工资发放流水等其他原始证明材料。 |
3.曾受刑事处罚、开除处分等情形人员,其受刑事处罚、开除处分前的从业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 |
4.除体育艺术类院校正式招录的可以计算工龄的专业人员外,其他本科以下普通高校的学生,在学习期间(含实习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学习期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 |
5.不满1年短期就业并缴纳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
6.多次中断就业的,将每次符合工龄条件的时间按月累计,参照未中断就业人员计算连续工龄。 |
7.2008年以前的合同不再需要备案。 |
二、村干部被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录用,其任村干部并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可计算为连续工龄。核定工龄时,需提供上级党委(政府)出具的村干部任职材料。 |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年参保证明; 2.上级党委(政府)出具的村干部任职材料(如选录为公务员的,可直接查证当年考录时当地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的报考任职材料)。 | 村干部是指村党支部委员会和村民自治委员会两委委员以上人员。 |
三、自主创业人员(含全日制高校学生经批准休学创业)或个体工商户,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实际从业并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可计算为连续工龄。自主创业人员或个体工商户实际从业,需提供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登记材料或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 |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年参保证明; 2.市场主体资格(工商营业执照); 3.正常年报(年检证明); 4.从业期间纳税证明(相关证明材料可通过企业信用系统查取); 5.在个体工商户打工的,还需提供劳动合同,如无法提供劳动合同的,需提供从业起止月份的工资发放名册或银行流水清单等其他原始证明材料。 | 1.大学毕业生网络创业并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认定工龄。注册网店且实际经营,需提供符合《浙江省网络创业认定办法》(浙人社发〔2015〕110号)规定的网络创业资格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
2.在个体工商户打工,应判别个体工商户雇工与雇主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可参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判别。如属于劳务关系的,则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 |
3.没有具体用人单位的自由职业者,其自由职业期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 |
四、军队随军家属在非公有制经济(社会)组织实际从业,并按照《军人保险法》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未就业随军家属养老保险历年参保证明; 2.在非公有制组织工作的相关原始证明材料(同一或三)。 | 随军家属如能提供在非公有制组织工作的相关原始证明材料,证明与原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或符合自主创业条件的,其实际工作与缴纳未就业随军家属养老保险重合的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
五、实际从业时间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限不一致的,其实际从业时间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重合的期限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或司法确认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也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年参保证明; 2.劳动合同,如无法提供劳动合同的,需提供从业起止月份的工资发放名册或银行流水清单等其他原始证明材料。 | 只要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经各级社保部门同意,并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如只有补缴证明,未能提供事实劳动关系证明的,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 |
六、符合上述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连续工龄确认后,其工资待遇和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比照所在单位同条件人员确定。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以来已招收录用的人员,符合上述规定的,可重新确认工龄并重新调整工资,但重新确认前与工龄相关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再追补。 | | 1.连续工龄确认后,其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比照所在单位同条件人员确定。扣除参加工作第1年视作试用(见习)期不算考核年限,其余年份一般视作考核称职(合格)计算考核年限。但从业期间当年实际工作不满半年或有违法违纪记录等情形的,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同类人员有关规定不能计算考核年限。 |
2.连续工龄确认后,其工资待遇比照所在单位同条件人员确定。具体可按调动人员工资确定办法办理。 |
3.退休人员符合更改工龄条件,应该予以变更,其退休时的退休费也应重新确定,并从浙人社发〔2018〕88号文件下发之月起执行(2018年7月),以前的不予追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