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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各类假期及请销假、出差、出国(境)审批等相关规定的通知

2021-06-06 永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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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各类假期及请销假、出差、出国(境)

审批等相关规定的通知

 

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全局各类假期及请销假制度,增强全局干部职工的组织纪律性,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请销假、出差及出国(境)审批制度

1、本局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办公时间要坚守工作岗位。需短时间外出者,应告知同事或分管领导,明确去向,以便联系。请假1天以上的,要填写书面请假条并进行逐级审批。

2、工作人员因公出差的,应当逐级办理出差报批程序,并向办公室报备,同时作为财务报销依据。各单位财务应严格履行按照出差审批单报销出差费用的制度。

3、干部职工出国(境)证件应主动上交,由局办公室集中统一保管;如需出国(境)的,应当按上级有关干部出国(境)

规定严格履行报批程序,一般一个年度内不得超过1次。

4、工作人员参加自学、函授等各种形式学习的,除考试可请假外,平时学习应利用业余时间进行。

5、法定休息日和工会疗养按规定执行。工会疗养者由本人提前书面提出申请,逐级同意后送交办公室存档备查。

二、各类假期规定

(一)工会疗养和年休假

1、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工作年限满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对以上工作年限的解释以国家和省各级工龄政策有关规定为准。

2、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以及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3、工作人员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0天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或病假累计超过浙人发200867号、浙人发〔2008201文件规定的期限的,不再享受当年年休假;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情形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请病假的,按照国家和和省有关年休假的规定执行。

4、工会疗养一般由局工会统一组织,有特殊情况需单独疗休养的,需经科室(单位)负责人同意,报局工会分管领导审批。

5、各科室和下属各单位应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6休假方式:一般以就地休假为主,外出休假的,要告知休假地点和联系方式,并在休假申请中注明;出国(境)的,按出国(境)规定严格履行报批程序。

7凡脱产一年以上参加各类学习的,不再享受年休假;毕业后回单位工作的,从下一年度享受年休假。

8、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休年休假。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补贴按有关规定执行。编外用工的年休假期从其规定。

(二)探亲假

1、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职工,可以享受探亲假。

2、探望配偶,每年给假一次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也可2年给假一次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20天。上述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三)产假、护理假

1、女职工生育依法享受产假98天,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再增加30; 难产的,增加产假15;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 天。

2、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3、妻子生育,男方可依法享受15天护理假。

4、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而妊娠、分娩的,按照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规定。

(四)婚丧假

1、职工结婚,可享受3天婚假;路程遥远的,可视情增加1-3天路程假。

2、职工父母、岳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的,可请1-3天丧假;路程遥远的,可视情增加1-3天路程假。

三、相关事项报批程序

1、干部职工请销假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1)科室一般工作人员请假1天(含)以内的,由所属科(处、室)负责人审批;1天以上4天(含)以下的,由所属科(处、室)负责人、局分管领导逐级审批;5天(含)以上的,由所属科(处、室)负责人、局分管领导、局主要领导逐级审批;如属正常年休和工会疗养的假期,由所属科(处、室)负责人、局分管领导审批后向局办公室报备,跟随家属或单独工会疗养的,还需经局工会领导审批同意。

2)科室负责人请假的,一律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报主要领导审批,并向局办公室报备。

3)局领导外出的,按市管干部请假制度执行,并告知局办公室。

4)工作人员因公出差的,参照上述请假报批手续逐级办理出差报批程序。

5)以上人员出国(境)的,一律经所属科(处、室)负责人、局分管领导、局主要领导逐级进行审批。

2、请销假手续办理:

11天(含)以上的各类请假均由本人填写《请假条》,按批准权限向领导报批后,将请假条交回办公室存档;因公出差的,应到办公室填写专用《出差审批单》,按批准权限向领导报批后,将审批单交回办公室存档,并作为财务报销的依据;利用假期出国(境)的,还应按在请假条后附上经领导批准的《出国(境)证件使用审批表》,并同时报局纪委备案。

2)如遇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事后应及时补办手续。假期满需要续假的,应按审批程序再次办理续假手续。

3)请病假超过5天以上的,需提供医院出具的休假证明。

4)请假人如因特殊原因在准假期内难以按时返回工作岗位,应提前向直接领导提出续假申请,并按批准权限报批。如本人事先确实难以办理续假手续的,可委托他人代办或及时补办手续。

5请假人返回工作岗位,要及时向准假人销假。

四、关于加班及调休规定

各科室和下属各单位原则上不在法定工作日以外安排加班,必须加班并连续加班时间较长的,按以下口径安排:

1、在法定工作日以外安排值班的,不能视作加班。

2、确因工作需要安排加班的,应提前预报,经局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同意后安排,加班结束后应填写加班确认表,确认后报局办公室备案,未经确认的不能视为加班。其中:

1)局领导班子成员加班由本人统一报局主要领导确认。

(主要领导由局办公室主任确认)

2)各科室及下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加班由局分管领导确认;其他人员由科室及下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确认。

3、经批准安排加班的人员,可根据有关规定安排补休,补休应当在加班后的下一周内及时安排,逾期视为放弃。补休应以加班为前提,加班每满四个小时,可补休半个白天;加班每满八个小时,可补休一个白天。单次补休时间不少于半个白天。补休参照请假审批流程进行审批。

4、加班超过规定时限的,可按照《永康市财政局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机关工作人员夜餐开支管理的通知》(永财预〔201684号)规定发给相应的餐费补助,已经安排补休的不再享受此项待遇。

5、各科室和单位安排加班不得违反《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有关规定。

五、责任追究

1、工作人员不办理相关手续擅自休假、出差、出国(境)的,年终不能评为各类先进;对旷工或擅离职守造成工作失误的,视其情况分别给予批评、扣发工资、撤职、调离,直至辞退(开除)的处分;违反相关纪律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2、各科室、下属各单位对本部门干部职工负有管理责任,发现未经请假擅自离岗人员要及时提醒并逐级报告,情节严重的,可直接向局主要领导汇报。

3、局办公室负责对《请假条》《出差审批单》《出国(境)

证件使用审批表》进行统一印制和管理,下属各单位负责本部门《请假条》《出差审批单》《出国(境)证件使用审批表》的管理,根据需要向局办公室领用,并在每年110日前向局办公室汇总报备本部门上一年度的请假条和相关事项的审批情况。局办公室和下属各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局办公室应当做好登记,对因保管不当造成影响的,视情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4、干部职工的《请假条》《出差审批单》《出国(境)证件使用审批表》等经领导审批后未交回办公室保存,造成影响的,相关责任由干部职工个人承担。

六、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永人社〔2014133号《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请销假及各类假期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本制度执行。

 

附:《请假条》、《出差审批单》、《出国(境)证件使用审批表》、《加班确认表》样式

 

 

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1220

 

 

 

 

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请假条存根

0000000

审批日期:           

请 假 人

 

假类

病 假?      ?

年 休?  工会疗养?

其他:           

科室及职务

 

请假事由

 

起始时间

 

共计天数

 

疗养或年休地点

(疗养和年休假填)

 

有无审批

(附审批情况)

 

         

注:1.请假1天(含)以下的,由科室负责人审批;

2.请假1天以上2天(含)以下的,经科室负责人审批后,由局分管领导审批;

3.请单独疗休养假的需另附局工会审批的单独休养审批单;

4.请年休假出国(境)的需另附出国(境)证件领用审批单,并向局纪委报备;

5.请病假5天(含)以上的,需另附医院证明;

6.科室负责人请假的,一律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报主要领导审批;

7.本存根及以下《请假条》请交回办公室,保存3年。          

 

 


以下《请假条》经领导审批后请交回办公室保存

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永人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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