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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公安局关于镇(街道、区)巡防队员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

2021-06-06 永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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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处、中心、所、队: 

   为进一步加强镇(街道、区)巡防队伍管理,明确镇(街道、区)巡防队伍工作职责,落实管理责任,结合我市镇(街道、区)巡防队伍使用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本意见所称镇(街道、区)巡防队员是指由镇(街道、区)出资招录使用、委托公安机关管理的编外人员。镇(街道、区)巡防队员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不得单独执法。 

   第二条  镇(街道、区)巡防队员与镇(街道、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由镇(街道、区)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实行劳务派遣,各派出所等用人单位不得以用人方名义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条 使用镇(街道、区)巡防队员的用人单位承担日常管理职能,负责镇(街道、区)巡防队员的工作安排,开展思想教育、纪律作风教育、日常业务培训、绩效考核和考勤等工作。镇(街道、区)承担协助管理队伍的职责。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议、督促镇(街道、区)为巡防队员做好必要的风险保障,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巡防队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五条 镇(街道、区)巡防队员在民警的组织和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开展本派出所范围的治安巡逻; 

   (二)协助维护大型公共活动以及突发案(事)件现场秩序;   

   (三)协助开展社区管理、信息采集、数据统计、文字记录等基层基础管理工作; 

   (四)协助开展纠纷调解、治安宣传教育等警务活动; 

   (五)公安机关确认的其他辅助性警务活动。 

   第六条 下列岗位和工作不得使用镇(街道、区)巡防队员 

  (一)110处警岗位; 

  (二)协助抓捕等高危性执法岗位; 

  (三开展调查取证、制作和使用法律文书等执法工作; 

  (四)其他不适宜镇(街道、区)巡防队员参与的岗位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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