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处、中心、所、队:
为进一步加强镇(街道、区)巡防队伍管理,明确镇(街道、区)巡防队伍工作职责,落实管理责任,结合我市镇(街道、区)巡防队伍使用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本意见所称镇(街道、区)巡防队员是指由镇(街道、区)出资招录使用、委托公安机关管理的编外人员。镇(街道、区)巡防队员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不得单独执法。
第二条 镇(街道、区)巡防队员与镇(街道、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由镇(街道、区)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实行劳务派遣,各派出所等用人单位不得以用人方名义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条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议、督促镇(街道、区)为巡防队员做好必要的风险保障,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巡防队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五条
(一)协助开展本派出所范围的治安巡逻;
(二)协助维护大型公共活动以及突发案(事)件现场秩序;
(三)协助开展社区管理、信息采集、数据统计、文字记录等基层基础管理工作;
(四)协助开展纠纷调解、治安宣传教育等警务活动;
(五)公安机关确认的其他辅助性警务活动。
第六条 下列岗位和工作不得使用镇(街道、区)巡防队员:
(一)110处警岗位;
(二)协助抓捕等高危性执法岗位;
(三)开展调查取证、制作和使用法律文书等执法工作;
(四)其他不适宜镇(街道、区)巡防队员参与的岗位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