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现将《永康市“文明规范公正”司法所建设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康市司法局
2019年4月15日
永康市“文明规范公正”司法所
建设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夯实司法行政基层基础,高水平高质量发挥司法所在平安永康、法治永康建设中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央政法委关于加强“两所一庭”建设和司法部关于加强基层法治建设以及省两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意见》和省司法厅、金华市司法局“文明规范公正”司法所建设办法(试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加强基层法治机构建设为目标,坚持质量优先、效果导向,坚持公平公正、从严把握,积极推进“文明规范公正”司法所建设。
第三条 “文明规范公正”司法所必须符合“机构独立、编制单列、职能强化、管理规范、保障有力、科技支撑”的要求,切实发挥预防化解矛盾纠纷“防火墙”、教育改造特殊人群“主阵地”、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助推器”、服务基层人民群众“法超市”的功能作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批复设立的司法所。
第五条 市级“文明规范公正”司法所考核验收内容:
(一)司法所使用面积150平方米以上;司法所应设镇(街道、区)公共法律服务站接待窗口。
(二)认真履行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职责,模范践行“忠、勇、严、实、新”司法行政队伍职业精神。从事司法行政工作人员不少于2名。其中,政法专项编制人员不少于1名。无违法违纪问题,无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舆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