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证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有效,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依照本制度规定对拟作出的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作出即时性、应急性行政执法决定的除外。
第三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决定;
(二)依法应当组织听证的;
(三)需要减轻或不予处罚的;
(四)拟不予行政许可的;
(五)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可能受到重大影响的;
(六)涉案当事人20人以上,或者受害人数50人以上的;
(七)行政执法事项疑难、复杂,或者争议较大的;
(八)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九)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 本局法制机构负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具体工作。法制审核实行一审一核制度,必要时由法制机构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条 具体负责承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执法机构(以下简称承办机构),应在行政执法办结完毕后将案卷材料、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法律依据等材料提交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若存在隐瞒相关材料、承办机构无具体处理意见等情形的,法制机构可以拒绝接收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