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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洪水预警发布管理办法(试行)

2021-06-06 永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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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洪水预警发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洪水预警发布工作,防御和减轻洪水灾害,依据 《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浙江省洪水预警发布管理办法(试行)金华市洪水预警发布管理办法(试行)永康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结合永康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永康市行政区域内发布洪水预警,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水务局组织负责永康江实测或预报达到警戒水位以上的洪水预警信息发布工作,预警等级达到橙色及以上,告知金华市、武义县关于永康市洪水预警信息

 洪水预警发布分为向有关部门、单位发布的专业预警信息(以下简称“专业预警”)和向社会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以下简称“社会公众预警”)。洪水预警依据洪水严重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由低至高分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四个预警等级,分别代表小洪水、中洪水、大洪水和特大洪水。洪水预警信号执行水利行业标准《水情预警信号》SL758-2018

第五条 专业预警信息一般包括预警流域或区域范围、预警时间范围、预警等级(水位、流量)和防御建议等。

专业预警信息发布釆用预警通知的方式,由市水务局依据洪水实测或预报情况,向永康市防汛指挥机构、相关区域内镇(街道、区)人民政府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发布。依据洪水实测或预报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更新,预警过程结束后自动解除。

第六条 社会公众预警信息一般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预警时间范围、预警等级和防御指南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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