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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试行)

2021-06-06 永康市 收藏
朗读

第一条 为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可追溯,促进执法公正、规范、透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试行)》和省人社厅办公室《全省人社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等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局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执法科室(单位)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的活动。

文字记录是以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形式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的方式。

音像记录是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执法终端等记录设备,实时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方式。

第四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应当坚持严格依法、全面客观的原则。

第五条 按照“谁执法,谁记录”的原则,执法科室(单位)应当加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岗位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工作台帐。

执法科室(单位)应当根据执法装备配备标准等规定并结合执法实际配备相关设施设备,满足执法(含非现场执法)音像记录、数据采集、信息存储等需要。

第六条 执法科室(单位)应当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不同类别、阶段、环节及实施现场情况,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

对下列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以及直接涉及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一)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违法行为进行现场处置、当场处罚;

(二)进行现场询问(调查)、现场检查(勘验)、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等调查取证活动;

(三)实施查封(扣押)、强制拆除等行政强制;

(四)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活动;

(五)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有关文件规定需要音像记录的执法活动。

第七条 执法科室(单位)应当运行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化系统按照规定程序制发相应的文书,做到文字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

文字记录的格式、内容和要求,依照全省统一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文书式样及制作说明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内部审批文字记录应载明各环节人员签署的意见、姓名及日期。因情况紧急依法先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在程序启动后2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经集体讨论会议研究决定的,应当制作集体讨论记录。

邀请专家、法律顾问等参与内部审批程序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或者出具书面意见。

第九条 除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口头告知的外,执法人员依法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要求听证等权利义务的内容应当进行记录。

放弃陈述、申辩或者不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留存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其送达回证上签署具体意见。

第十条 下列文书、材料涉及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权利、义务的记录,应当交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并签署意见、姓名和日期:

(一)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听证笔录、陈述申辩笔录等笔录类文书;

(二)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罚没物品处理记录、查封(扣押)清单、退还财物清单等涉及财物的文书;

(三)权利放弃记录、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查封(扣押)告知书等涉及权利行使记录的文书;

(四)证据材料、送达方式及地址确认等文书。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检)查、提供证据,或者拒绝在相关记录文书上签字的,执法人员应记录具体情况,并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一条 执法科室(单位)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记录:

(一)直接送达的,制作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签收;

(二)留置送达的,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并可以根据依法采取的留置送达的具体情形,以拍照、录像、录音等相应方式予以记录;

(三)邮寄送达的,留存付邮凭证和回执;被邮政企业退回的,记录具体情况;

(四)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自助下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决定书除外)的,采取电子回执、电话录音、短信、截屏截图、屏幕录像等适当方式予以记录;通过传真方式送达的,还应在传真件上注明传真时间和受送达人的传真号码;

(五)委托送达的,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并附委托书;

(六)公告送达的,记录公告送达的原因、方式和过程,留存书面公告原件,并采取截屏截图、拍照、录像(记录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过程)等适当方式予以记录。

第十二条 鼓励当事人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使用支付宝等直接扫描处罚决定书附载的二维码等方式在线缴纳罚没款。

第十三条 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开展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处室(单位)应当按要求做好执法信息的公示及更新维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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