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第一条 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保证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有效,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浙江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行)》、《浙江省卫生健康委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市卫生健康局承办科室(或卫生监督机构承办)作出重大卫生执法决定之前,应当依照本制度规定对拟作出的决定由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作出即时性、应急性卫生行政执法决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下列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决定:
(一)对重大违法行为给予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对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较大数额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达到较大数额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较大数额罚款标准按省司法厅相关规定执行。其他通过听证程序作出的较大行政处罚决定;
(二)通过听证程序或者涉及重大利益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争议较大、事项疑难复杂的或其权益可能受到重大影响的行政执法决定;
(四)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经过法制审核的行政执法决定。
对列入《永康市卫生健康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目录》的事项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时必须进行法制审核。目录可根据市卫生健康局工作职能、权力事项调整等情况作出动态调整。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要内容:
(一)是否属于本单位的职权范围;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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