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活动,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浙江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试行)》,结合卫生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行政执法整个过程中,形成行政执法文书(含电子数据)等文字记录和拍照、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音像记录的活动。
第三条 市卫生监督所应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全过程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案卷、音像资料、记录设备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制度的监督作用。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动态记录两种形式。
文字记录即通过案卷制作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
动态记录即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行政听证、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录音、录像、照片等音像资料。
第五条 依法通过浙江省行政执法人员统一考试获得行政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是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体。
第六条 市卫生监督所各职能科室负责保管执法记录设备的音像资料,档案室负责统一保管行政执法案卷。
第七条 行政执法案卷严格按照 《浙江省行政执法文书材料立案规范(试行)》、《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案件档案整理规则》等相关标准,制作和装订,建立执法案卷档案。
第八条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应在2日内将信息储存致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或者专用储存器,标明案号、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承包人姓名等信息,并定期进行异地备份。
第九条 案卷保存期限按照相关规定的保存期限进行保存。
日常巡查的音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和行政强制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音像资料保存期限应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音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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