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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和调整永康市管道燃气设施
预埋和改造收费的通知
永康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行为,加强工程安装收费管理,根据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9〕1131号)、《浙江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管道燃气设施预埋和改造收费的通知》(浙价资〔2012〕128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和调整我市住宅的管道燃气设施预埋和改造收费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公司对新建住宅实施管道燃气设施配套预埋的,可向新建住宅项目开发企业收取管道燃气设施预埋费。管道燃气设施预埋费计入新建住宅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在住房销售价格以外向购房者另行收取。对已投入使用但未通气的居民住宅(下称未通气存量住宅)实施管道燃气设施改造的,居民申请开通使用管道燃气时,你公司可向首次申请开通的用户收取管道燃气设施改造费。
二、管道燃气设施预埋费和管道燃气设施改造费分别用于新建住宅和未通气存量住宅的燃气计量表、表后两个单嘴阀及表前管道燃气设施的勘察、设计、设备、材料、施工、监理、安装和验收等费用的支出。
三、管道燃气预埋费按建筑面积收取,收费标准为23元/平方米;管道燃气设施改造费标准为:多层、高层1500元/户,城市居民住宅的排屋、别墅3500元/户;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凭相关部门有效证件按1000元/户收取改造费(以上价格均为智能燃气表)。
四、你公司向新建住宅项目开发企业收取管道燃气设施预埋费或者向未通气存量住宅的居民用户收取管道燃气设施改造费后,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及时施工、安装符合规定的燃气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