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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康市鼓励和促进民办博物馆
发展意见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3〕11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城西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永康市鼓励和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已经市十六届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25日
永康市鼓励和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民办博物馆事业快速健康发展,积极引导民间力量投资文物、博物馆事业,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化部《博物馆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划拨供地目录》、国家文物局等七个部门《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发展民办博物馆的重要意义
(一)民办博物馆是指非政府主办的,由企业或个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设立的,经过文物行政部门审核、民政部门登记并取得法人资格,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鼓励发展民办博物馆,是实施“文化兴市”战略,打造现代化国际五金名城的重要举措。民办博物馆作为国有博物馆的有力补充,来自于民间、成长于民间、服务于民间,是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大背景下公民文化需求增长的必然结果,是具有鲜明特色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博物馆,对地方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有利于提高区域公共文化服务能力和地域文化影响力。鼓励发展民办博物馆,既是政府建设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举措,也是促进企业发展文化经济的重要载体,更是推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文化大市”建设的重要形式。
(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对支持民办博物馆发展重要性的认识,明确和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指导思想,将民办博物馆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支持、鼓励和引导民办博物馆科学发展。发改、文化、民政、财政、国土、建设、规划、税务等部门和行业组织要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对民办博物馆在创办、开放、发展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给予必要的关注,及时帮助解决,保障民办博物馆健康发展。
二、大力扶持民办博物馆发展壮大
(三)财政扶持。
1.一次性补助。由个人和民营企业出资筹建,投资额度(不包括藏品、展品、布展经费)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民办博物馆,市财政一次性按实际投资的5%给予补助;对投资额度在2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市财政按实际投资的3%一次性补助;对利用现有建筑物设立博物馆的,按市文物主管部门认定的实际展览面积,市财政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陈列展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贴不超过30万元;经浙江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获得省级称号的民办博物馆,市财政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补助。经国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获得国家级称号的民办博物馆,市财政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补助。
2.经常性补助。对免费开放的民办博物馆按年实行补助,以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年度考核(分A、B、C、D四级,补助分别按下例标准的100%、80%、60%、0%享受)为前提,按实际展览面积,市财政给予每年每平方米200元的免费开放补助,每馆每年不超过20万元;如利用国有建筑物设立博物馆,并按《博物馆管理办法》免费开放的,经市国资办同意,同时免收房屋租金等费用。
(四)税收优惠。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举办的民办博物馆按照物价部门定价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于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市(县)级以上政府及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