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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康市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暂行
管理办法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3〕8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城西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永康市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市十六届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8日
永康市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健全科学、民主的重大建设项目决策程序和机制,规范和完善前期工作管理,建立我市重大建设前期项目库,确保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效推进,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管理。
第二章 重大建设项目确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列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各部门的“五年”发展专项规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可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重大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一)对推动城乡协同发展、完成城市功能、改善投资环境、提高环境质量有重要作用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产业关联度大、能带动产业转型升级的基础产业项目和高科技产业项目;
(三)以高新技术产业为核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四)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现代服务业等第 三产业项目;
(五)对改善民生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民生和社会事 业项目。
第四条 未列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纲要以及各部门“五年”发展专项规划,但确需当年进入前期工作的项目,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追加列入当年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并开展前期工作。
第五条 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实施年度计划管理,按照下列程序提出与确定:
(一)各镇(街道、区)、各部门依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各部门的“五年”发展专项规划以及当年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于每年6月底前向市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前期办)提出列入下一年度我市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的书面意见;
(二)列入重大建设前期项目总投资一般不小于3000万元;
(三)市前期办在征求各方意见及综合评估后,提出年度市重大建设前期项目初选名单,经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
第六条 重大建设项目未完成前期工作的,一般不列入当年实施类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