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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土地整治有关政策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3〕15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调动开展土地整治工作的积极性,保质保量完成垦造耕地任务,确保耕地占补平衡,更好地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用地保障,经市十六届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对土地整治有关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提高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成本费,收取标准由130元/平方米提高到200元/平方米(包含耕地开垦费28元/平方米),其中,对占用基本农田、标准农田的,提高到228元/平方米。
二、鉴于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标准农田的,耕地开垦费已按现有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收费标准的两倍收取,取消4000元/亩的标准农田建设成本回收款。
三、按照“引入市场机制,鼓励规模化开发,重点整治区块适当倾斜”的原则,适当提高土地整治奖励标准。土地整治项目工程由项目所在镇(街道、区)或土地承包人按以下标准包干实施。市财政按相关规定拔付资金,包干资金用于工程建设、政策处理、地形勘测、规划设计、工程监理、地力评定等。
(一)新建标准农田项目为10000元/亩,高标准基本农田提升类项目为230元/亩。
(二)土地开发垦造耕地项目为80000元/亩,单个项目连片新增耕地面积在300亩以上且当年完成的,增加10000元/亩;镇(街道、区)当年累计完成新增耕地面积在400亩以上的,增加10000元/亩。
(三)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富余指标为200000元/亩。
四、镇(街道、区)可按包干资金总额的7%提取工作经费,用于土地整治工作日常支出。国土局工作经费由市财政按项目包干资金总额1%拔付,用于项目立项、监管、验收等工作支出。
五、以上政策实施前已招投标且财政奖励政策未全部兑现的土地整治工程,有关奖励及工程实施按原政策执行,其中,土地开发垦造耕地项目工程追加5000元/亩的奖励,由相关镇(街道、区)统筹安排。新政策实施后的土地整治工程按《永康市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六、对未完成垦造耕地任务的镇(街道、区),除农村住房特困户和农房改造用地之外,原则上不予安排下一年度其它用地指标。从2014年起,市委、市政府把土地整治特别是土地开发垦造耕地工作列为重点工作单独考核。
附件:永康市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26日
附件
永康市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