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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康市
取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4〕9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永康市取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已经市十六届政府第二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16日
永康市取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水利部《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管理水资源。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取水总量是指在一定区域和期限内最大允许开发利用的地表水、地下水和区域外调入水资源总量。
第四条 实行取用水总量控制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科学配置、统筹兼顾、以供定需的原则,统筹利用地表水、地下水、区域外调入水,科学配置水资源,确保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安全。
第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用水总量控制的管理监督工作,以及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
发改、经信、国土、农业、卫生、环保、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取用水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二章 取用水总量控制管理
第六条 用水总量控制实行本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管理相结合的制度,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总量不得超过金华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结合水资源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划成果确定本市分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分区域内水质达标率降低或水文地质环境恶化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应核减该区域下年度用水控制指标。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