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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杨溪水库入库河流水质管理
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5〕4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杨溪水库入库河流水质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2日
杨溪水库入库河流水质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杨溪水库饮用水源保护,确保饮用水源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浙江省饮用水源保护条例》和《关于印发优化杨溪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扶持政策完善生态补偿制度意见的通知》(永政办发〔2014〕165号)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管理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杨溪水库入库河流的水质管理考核。根据杨溪水库入库河流现状,确定舟山溪、新楼溪、岩后溪、长坑溪等四条河流作为水质管理考核的入库河流,在每条河流的入库口设置水质监测断面,具体断面设置情况见附件1。
第三条 根据杨溪水库水质现状以及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的要求,各入库河流的水质考核指标暂定为氨氮、总磷、高锰酸盐指数三项,各项指标分别以考核时段的平均值计算,以指标中最差的确定等次。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环保局组织实施,永康市环境保护监测站负责水质监测。各河流水质考核依照《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浙政办发〔2005〕109号)的规定执行。监测规范按照浙环发〔2009〕83号规定执行。
第五条 水质监测频率为每月一次,监测结果每月进行通报,年终进行考核。考核对象为方岩镇、舟山镇、杨溪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所有行政村。
第六条 对方岩镇、舟山镇的考核参照《关于印发永康江“河段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永委办发〔2015〕24号)执行。对杨溪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行政村分流域按水质监测结果进行考核。对水库沿岸无明显溪流的村,按相邻河流水质考核结果进行考核(各行政村按流域划分见附件1)。
第七条 入库河流断面水质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不合格三个等次。具体条件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