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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康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5〕8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永康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27日
永康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排水行为管理,规范排水许可管理工作,根据《永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的意见》(永政发〔2014〕80号),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新建项目(包括城镇居民自建房、改、扩建项目)管理流程
(一)规划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就项目排水雨污分流情况征询建设部门意见。建设部门应审查项目室内外排水施工图,符合要求的,在建设工程规划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室内外排水系统图中应包括:
1.建筑单体内排水施工图;
2.建筑单体至城镇排水管网的排水施工图。
(二)在完成排水设施的建设后,项目业主应当向建设部门或镇(区)申请项目排水设施现场勘察。
(三)规划部门在项目规划验收时,应将排水设施现场勘察意见作为申请规划验收所需材料之一,并将现场勘察意见及排水设施竣工平面图存入规划验收档案中。
(四)雨污合流的旧城镇区范围的排水设施改造,应当结合旧城镇区改建、一通五化等以及城镇道路建设同时进行排水设施改造,实施雨污分流,将污水纳入城镇污水管网。
二、一般排水户排水许可证办理
(一)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建设部门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二)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1.排水许可申请表;
2.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户外与城镇排水连接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