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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永康市工业建筑项目联合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6-06 永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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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YKD01-2015-0003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康市工业建筑项目联合竣工验收

暂行办法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579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永康市工业建筑项目联合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已经市十六届政府第四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513

永康市工业建筑项目联合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工业建筑项目竣工验收行为,提高工作效率,降低验收成本,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建筑项目联合竣工验收范围是按工业用地审批,用于工业生产及配套使用的建筑物。

第三条  工业建筑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业主单位可以向行政服务中心的综合窗口申请联合竣工验收。

(一)工业建筑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厂房已按核准的施工图纸及规定事项建成竣工的;

(二)厂区道路、供水管道、雨水管道、污水管道、环境工程等辅助工程及配套工程已按设计文件要求建成的;

(三)相关设施、装置已建造完成的;

(四)临时建筑已经拆除,建筑垃圾已经清理的;

(五)工业建筑项目已按规定进行质量预验收,并对存在问题完成整改且符合要求的;

(六)工程建设档案已经市城建档案馆预验收的;

(七)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要求的其他相关内容已落实完成的。

第四条  工业建筑项目联合竣工验收包括消防验收、规划验收、排水验收、工程质量验收、气象事项验收五大块。

第五条  本市范围内已按规定通过审批的工业建筑项目完成施工建设,申请消防、规划、排水、工程质量和气象验收时,由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统一受理,相关部门不再受理。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按照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内部运转、统一送达的流程开展工业建筑项目联合竣工验收。

第六条 &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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