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康市体育产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6〕4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永康市体育产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十六届政府第五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6日
永康市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永康市体育产业发展,加强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管理和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永康市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每年市财政安排600万元,专项用于支持我市体育产业的发展。
第三条 引导资金使用遵循“突出重点、扶强扶优、公开公正、讲求实效、严格监管、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财政局、市体育发展局负责引导资金项目审核、资金分配、项目跟踪管理和预算拨付。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引导资金主要用于符合永康市体育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和相关政策,具有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发展前景好的体育产业项目。具体包括:
(一)体育用品制造和销售类;
(二)体育竞赛表演类;
(三)体育基地建设类;
(四)体育休闲健身服务、体育培训服务、体育场馆经营等经营性体育服务类;
(五)非政府投资的体育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类;
(六)其他与体育产业相关项目类。
第三章 支持方式
第六条 引导资金采取项目补助、项目奖励的方式,对体育产业项目予以资金扶持。
项目补助。对符合支持条件的体育产业项目给予一次性补助。对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根据该项目的投资额、社会效益和影响力确定补助额度。
项目奖励。对符合支持条件的体育产业项目,经年度考核达到相应标准要求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的体育产业项目给予奖励。
项目要求和扶持标准:
1.体育用品制造和销售类。获得金华市体育产业发展资金项目库补助的项目,按金华补助金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获得浙江省体育产业发展资金项目库补助的项目,按浙江省补助金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获得国家体育产业发展资金项目补助的项目,按国家补助金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40万元。符合上级部门补助申报要求,没有申请到补助资金的申报单位,由市体育产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申报项目进行评估,评定为A类的给予20万元奖励、B类的给予15万元奖励、C类的给予1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境内外参展。对市政府认可的境外体育展会,给予参展企业每个展(摊)位费不高于50%的补助,每个展位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5万元。对市体育发展局统一组织的境内体育展会,给予参展企业每个展(摊)位给予50%补助最高不超过0.3万元,单个企业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3万元。
2.体育竞赛表演类。对在我市范围内,由社会力量为主举办的具有一定影响力,且能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带来收益的赛事。市体育产业领导小组将从赛事影响力、赛事投资额、运动员和观众人数、媒体数量和级别、市场化运作水平等方面对所申报赛事进行评估。对评定为A类的赛事,按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3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评定为B类的赛事,按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特殊赛事由市体育产业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奖励方案。
3.体育基地建设类。经验收符合要求的,按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不含土地投资)给予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4.体育休闲健身服务、体育培训服务、体育场馆经营等经营性体育服务类。经市体育发展局考评符合要求的,新项目按实际完成投资额(不含土地投资)给予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6万元。连续经营2年(含)以上的,由市体育发展局每年组织考核评定一次,结合经营单位基础设施规模、经济效益和服务质量,评定为A类的给予3万元奖励、B类的给予2万元的奖励、C类的给予1万元的奖励。
5.非政府投资的体育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类。非政府投资的体育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经验收符合要求的,按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不含土地投资)给予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6.其他与体育产业相关项目类。涉及工业项目、工业企业的奖励政策参照永康市工业经济奖励政策相关条款予以奖励。
第四章 申报、审核和拨付
第七条 引导资金实行项目申报制度。申报引导资金的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申报主体须为在永康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状况良好,从事体育产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二)申报项目符合永康市体育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本办法规定的资金使用原则、使用范围和支持方式;
(三)申报项目有较好的社会效益。
第八条 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单位的申请报告;
(二)填报《永康市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申报表》(见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