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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康市城乡危房拆改建规划管理
暂行规定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6〕4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永康市城乡危房拆改建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十六届政府第五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22日
永康市城乡危房拆改建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为保障单位和个人的房屋使用安全,加强我市危房拆改建的规划管理,规范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基本原则
危房拆改建由房屋所有权人自愿提出申请,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及其它相关专业规划进行。农村集体土地性质的农民住宅必须符合一户一宅条件。
二、拆改建类型及条件
(一)对有条件按规划进行整体改造的区块,按相关政策通过城中村改造、老村改造等方式进行整体改造。
(二)对连片的危房进行拆除重建的,规划部门可按区块规划要求重新设立规划条件,经严格审批,并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放宽容积率、层高、层数、地下空间利用、绿化等要求。
(三)对于集资房等多户的特殊项目危房,有条件的可单独另行做规划研究,结合区块建设改造。
(四)单户的危房按不同区域和不同土地性质以原拆原建、原地拆改建和拆移建方式审批建造。
1.国有土地上的危房和中心城区核心范围(即《永康市城乡住宅危房拆改建管理暂行规定》(永政办发〔2011〕112号)确定的城区经济合作社范围:河头、桃花、东库、塔海、英阁、大花园、高镇、城塘、小花园、大塘王、白塔、枫楼、周塘、大司、虹霓、东街、西街、应店、永丰、下园朱、华溪、西津、上水碓、民丰、溪心、马竹岭、湖西,其他三个街道内由于重点工程建设进行整体搬迁的属城市规划区范围的村,下同)内的危房只允许进行原拆原建;
2.非经济合作社成员所有的集体土地上的危房,只允许进行原拆原建;
3.中心城区核心区范围外的镇(街道、区)村民所有的集体土地上的危房可根据实际情况按《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永政办发〔2014〕182号)等相关规定进行原拆原建、原地拆改建或拆移建;
4.原拆原建为不突破“原址、原性质、原面积、原高度”的原则进行建设。其中,“原址”系指原房屋建筑外墙所坐落位置和占地尺寸;“原性质”系指原土地使用性质;“原面积”系指按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其它凭证所载面积;“原高度”系指原房屋实测高度,实测高度高于原许可高度的,以原许可高度为准。
原地拆改建为按相关政策拆除危房后原址重建,面积限额及层次高度等按《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永政办发〔2014〕182号)控制。
拆移建为拆除原有危房后另行选址建设,面积限额及层次高度等按《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永政办发〔2014〕182号)控制。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危房拆改建申请:
1.不能提供合法的土地、房产合法权源的;
2.现建筑所在地已列入建设用地征收、改造范围的;
3.按相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应收回集体、国家所有的;
4.拆建建筑处于地质灾害隐患范围内的;
5.拟拆建建筑物在拆建过程对相邻建筑造成结构安全影响的;
6.其他不符合危房拆建法规、政策规定的。
三、申报材料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危房拆改建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书,申请单位(个人)身份证明;
(二)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危房及其他区域国有土地上的危房需提供经市质监站质量检测项目登记的具备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D级危房鉴定报告;其他危房可不提供危房鉴定报告,由各镇(街道、区)根据现场和危房排查登记情况予以审核;
(三)原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合法权源证明;
(四)所属村、经济合作社、国土部门、镇(街道、区)审核危房拆改建条件并在《永康市危房拆改建审批表》中签署相关同意意见;
(五)相邻户意见;
(六)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的原房屋现状图(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外的危房可由现场照片代替),以及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设计的拟建建筑施工图;
(七)其他视情况需提供的材料。
四、审批和管理
(一)危房拆改建规划审批按现行审批权限由规划局或各镇(区)负责。
(二)申请人向规划审批部门提出危房拆改建申请,规划审批部门现场踏勘并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符合申报条件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批和管理:
1.规划审批部门对拆改建项目进行批前公示,公示地点应在危房拆改建地点及政府网站,公示期为十天;
2.经公示无重大意见,由申请人自行拆除危房并注销原房屋产权证后,按法定程序核发相关许可证件;
3.按规定应办理施工许可的工程在施工前应办理质量监督登记和安全生产条件备案并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4.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拆除原建筑,凭相关许可证件申报放、验线,经放、验线合格后方可组织施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