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全面推进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6〕4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61号)精神,经市十六届政府第五十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推进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集中实施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与建立完善城镇住宅房屋使用安全长效机制相结合,积极发挥政府牵头协调作用与有效发挥业主主体作用相结合,落实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政策措施与发挥社会各方面支持作用相结合,妥善处理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制度建设为保障,通过政府、业主、社会共同努力,通过危旧房治理、老村改造、城中村改造等多种途径,逐步消除城镇危旧住宅房屋安全隐患,努力增进民生福祉、促进社会和谐。
二、目标任务
在全面完成城镇住宅房屋结构安全排查、建立城镇住宅房屋使用安全“一楼一档”的基础上,2016年完成市区60%的危险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力争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治理改造工作,并建立完善城镇住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三、政策措施
(一)制定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建设局牵头,组织编制城镇危险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三年行动专项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明确治理改造方式。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应当优先采取以项目形式的成片改造方式,也可以采用维修加固、拆除重建或者回购处置等单独改造方式。
(三)规范申请程序。全体业主为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活动的主体,业主代表可以发起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相关工作。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拥有楼幢产权10%以上或者楼幢业主30%以上(按套计算)为该单位职工的,可由所在单位承担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发起工作。所在镇(街道、区)、社区应当给予支持。可以全体业主名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并由全体业主按照建筑面积或者按户承担相应义务。
(四)明确审批事项。城镇危旧住宅房屋维修加固、拆除重建方案应当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维修加固项目或者在原有合法用地范围内的拆除重建项目,不再重新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对连片拆除重建项目,规划、建设、园林绿化等主管部门在妥善考虑相邻关系人利益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容积率、层高、层数、绿化等要求,但必须经规划、建设、国土、园林绿化等部门严格审批。涉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及历史建筑的维修加固项目,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五)多渠道筹集治理改造资金。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所需资金按照“有责追偿、业主主体、单位资助、政策支持、区域平衡”的原则筹集。对城镇住宅房屋造成使用危险的,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治理改造建设资金由全体业主按照原建筑面积比例共同分摊。属于房改购买的,原产权单位可以在维修加固、拆除重建费用20%额度内出资补助。因拆除重建增加的住宅面积可以出售,出售资金用于充抵建设成本等用途,尽量减轻业主负担。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拆除重建项目涉及扩建或外迁安置的,项目用地指标、规划指标、筹措资金可以实行区域统筹平衡,必要时应当另行补充建设用地用于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拆除重建项目的外迁安置。业主实际承担的建设费用原则上不得少于治理改造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部分。业主承担的费用,可按规定使用房改房维修基金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个人公积金,可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项目符合棚户区改造项目申报条件的,可以列入棚户区改造计划,享受有关支持政策。
市财政应当根据需要将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专项资金专项用于解危应急资金、治理改造项目补助等方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