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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康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6〕8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永康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3日
永康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
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维护互联网金融规范有序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6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及有关部门相关工作部署,有效规范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优化市场竞争环境,遏制行业风险案件高发频发势头,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完善适应行业发展特点的监管长效机制,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原则。
1.打击非法,保护合法。按照国家、省、市有关部门明确的各项业务合法与非法、合规与违规的边界,守好法律和风险底线。对合法合规行为予以保护支持,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
2.防打结合,抓早抓小。坚持预防为主,联防联控,做好防范监测预警工作,做到早发现、早预警,尽可能使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少发生、不发生。对潜在风险,做到抓早抓小,将风险化解在萌芽状态。
3.积极稳妥,有序化解。坚持稳扎稳打,针对不同风险领域,明确重点问题,分类施策。根据违法违规情节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区别对待,做好风险评估,依法、有序、稳妥处置风险,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同时,坚持公平公正开展整治,不搞例外。
4.明确分工,强化协作。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的部门职责分工,各有关部门单位牵头做好相关领域的风险排查和整治。坚持问题导向,集中力量对当前互联网金融主要风险领域开展整治,有效整治各类违法违规活动。要充分考虑互联网金融活动的特点,进一步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协作,共同承担整治任务,共同落实整治责任。
5.远近结合,边整边改。立足当前,切实防范化解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着眼长远,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及时总结提炼经验,形成制度规则,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
二、重点整治领域和整治内容
(一)P2P网络借贷平台领域。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当坚守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严格根据金融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自融自保,不得向客户承诺保本保息,不得期限错配、拆分,不得虚假宣传、虚构标的,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守住不参与非法集资的法律底线,客观完整、准确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
(二)股权众筹平台领域。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不得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股票、非法开展私募基金管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不得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虚假违法广告宣传,不得挪用或占有投资者资金。
(三)互联网保险领域。未取得相应资质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虚假描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不得与不具备经营资质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或与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开展合作。
(四)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领域。
1.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开展业务的实质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互联网企业和传统金融企业平等竞争,行为规则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认定业务属性。
2.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本质属性执行相应的监管规定。销售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不得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
3.金融机构不得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应综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等全流程信息,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透过表面判定业务本质属性、监管职责和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与监管要求。
4.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反关联交易等相关业务规范。按照与传统金融企业一致的监管规则,要求集团建立“防火墙”制度,遵循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规定,切实防范风险交叉传染。
(五)第三方支付业务领域。
1.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防止支付机构以“吃利差”为主要盈利模式,理顺支付机构业务发展激励机制,引导非银行支付机构回归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
2.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支付业务应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
3.开展支付业务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质,不得无证经营网络支付、预付卡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等支付业务。
(六)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领域。互联网金融广告方面,发布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广告的主体应当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发布的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应当依法合规、真实准确,不得包含以下内容: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对金融产品或服务未合理提示或警示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承担风险责任;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夸大或者片面宣传金融服务或者金融产品,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对过往业绩作虚假或夸大表述;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对投资理财类产品的收益、安全性等情况进行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未经有关部门许可,以投资理财、投资咨询、贷款中介、信用担保、典当等名义发布的吸收存款、信用贷款内容的广告或与许可内容不相符;引用不真实、不准确数据和资料;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违法活动内容;宣传提供突破住房信贷政策的金融产品,加大购房杠杆。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方面,不得未经许可从事金融活动。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利用互联网从事金融业务或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金融业务活动领域。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企业应遵守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管理相关规定。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三、整治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