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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建立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6〕15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 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5号),进一步推动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建立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通过建立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充分发挥社会各方在加强执法监督中的作用,进一步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行政机关依法、公正、合理、高效行政,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任务
(一)做好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选聘工作,建立一支政治过硬,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队伍。
选好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是保证监督工作取得实效的前提,要将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的社会各界人士选聘到特邀监督员队伍中来。同时,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也要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和法律知识,熟悉行政工作,热心社会事务管理。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选聘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也可选聘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等参加。
(二)健全工作机制,确保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建设取得实效。
建立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选聘、监督工作规范和监督意见落实等机制,确保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全面开展。市法制办负责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建设,指导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选聘及工作规范按照《永康市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见附件)进行。
三、工作保障
市法制办要加强对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的指导,并为其开展工作提供保障,对其提出的意见建议,要督促各单位整改落实。各单位要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配合其开展工作,对特邀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积极整改落实。对不配合特邀监督员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将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附件:永康市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9日
永康市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强化对行政权的制约和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 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5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是指经市政府聘任,兼职从事对市政府各部门、各镇(街道、区)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的人员。
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选聘、开展行政执法监督等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选聘条件] 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敢于坚持原则,支持法治政府建设;
(二)熟悉行政管理工作,具备与履行职责相应的法律知识;
(三)热心支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能客观公正地进行行政执法监督;
(四)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在本市连续居住三年以上,十八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第四条[人员构成] 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由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工作者、社区工作者、社会志愿者、企业从业人员、法律工作者、专家学者、其他社会人士组成。
每期选聘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人数由市法制办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五条[选聘程序] 聘请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选聘通知,明确职责要求以及推荐条件、方式、期限等相关事项和流程;
(二)采用个人自荐、单位推荐、定向邀请等方式确定遴选人员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