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断补缴政策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6〕14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解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中断缴费存在问题,经市十六届政府第六十三次常务会议决定,现对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断补缴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基本医疗保险费应按月、足额缴纳。若不按规定缴费,从欠缴的次月起,停止欠缴者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中断参保者再次参保并一次性补缴中断期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以现行缴费基数的110%核定,从补缴后的次月起恢复享受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