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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YKD01-2017-00023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永康市优化管理服务促进防雷安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7〕9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江南山水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永康市优化管理服务促进防雷安全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十七届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6日
永康市优化管理服务促进防雷安全工作
实施意见
为加快推进防雷事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气象局等部门关于浙江省优化管理服务促进防雷安全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7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优化管理服务、促进防雷安全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防雷安全工作归口管理和分工负责机制
各相关部门要依法履行防雷安全监管职责,将防雷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监管体系,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全面落实防雷减灾责任和措施。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本行业(系统)的防雷安全监管职责。
气象部门要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和技术支撑,做好雷电监测、预报预警、雷灾事故调查鉴定、防雷科普宣传等工作;负责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加装、重装、改装或另行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建设项目和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防雷设施的建筑设计、施工阶段的监督管理,并在竣工验收备案环节予以严格把关。
安监部门要加强防雷安全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将防雷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考核体系。
公路、水路、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由各专业部门负责。
二、落实防雷安全主体责任
按照制度到位、设施到位、经费投入到位、隐患整改到位、人员到位、教育培训到位的要求,落实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防雷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对已建防雷设施的检查监测维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