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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YKD01-2017-00025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永康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容积率计算及机动车停车位配建补充规定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7〕9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江南山水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永康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容积率计算及机动车停车位配建补充规定》已经市十七届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9日
《永康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容积率计算及机动车停车位配建补充规定
一、容积率计算的补充规定
(一)有顶盖隔层设置的阳台(包括标注为露台,入户花园,空中花园,挑廊等空间)按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
(二)主体结构内的设备平台,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容积率。
(三)不得设置不符合建造和使用逻辑的天井、采光井、通风井、尾气井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