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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YKD01-2017-00014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康市建设施工企业从业人员
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7〕9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江南山水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永康市建设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十七届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3日
永康市建设施工企业从业人员
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为切实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依法维护建设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根据《建筑法》、《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47号)、《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建设厅转发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浙劳社工伤〔2007〕24号)和《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社会保险相关问题的通知》(永政办发〔2008〕10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和建设施工企业的特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水利工程、交通工程、土石工程、电力工程及其附属工程等)、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建设施工企业),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为在建工程施工人员办理工伤保险,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本办法所指的从业人员,是指符合法定劳动年龄,直接从事建设工程施工,与建设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人员。
二、参保缴费程序
建设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单位,由建设施工企业凭施工承包合同为参与该项目建设的所有未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的从业人员,统一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从业人员参加多个工程项目施工的,建设施工企业应逐一按工程项目为从业人员办理参保登记。
建设工程项目分包时,由建设总承包企业统一办理参保登记和代缴工伤保险费。建设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与专业工程分包、劳务作业分包单位签订《建设工程项目代缴从业人员工伤保险费协议》(附件1),并作为分包合同的组成部分。专业工程分包、劳务作业分包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
三、工伤保险费缴纳标准
建设施工企业中标或承揽业务后,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应持建设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或工程交易单)、工程项目承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到市地税部门填报《永康市建设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参保申报表》(附件2),以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11%作为缴费基数,按《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永政办发〔2015〕161号)规定的费率计算,并一次性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市人力社保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我市工伤保险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建设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建设施工企业工伤保险费应列入工程总预算造价中,单独列项,不参加投标竞争。建设项目追加工程造价的,建设施工企业应当按规定向市地税部门申报缴纳差额部分的工伤保险费,补缴后再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并将差额部分列入工程总预算。
四、参保登记及注销
建设施工企业应当凭市地税部门出具的缴费凭证和工程承包合同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及时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办理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经市社保局审核后,将《永康市建设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参保申报表》(附件2),列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备案审查的必备内容。
建设施工企业完成从业人员参保工作后,应当按规定在工地的显著位置,将参保人员名单予以公示。
市社保局对参保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建设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从业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当将人员变动情况在人员到位后48小时内办理实名申报。
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至合同规定的竣工之日止。建设项目工期延长,建设施工企业应于合同到期前30日内报市社保局备案,其工伤保险有效期顺延到工程竣工期满止。
工程竣工后,企业应当及时办理中断手续,企业未及时办理中断手续的,视为自工程竣工之日起已经自动中断参保。
已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建设施工企业以及建设工程项目名称发生变更的,原建设施工企业应当持主管部门的变更批准文件等有效证明及时填报《永康市建设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参保申报表》,到市社保局办理参保登记变更手续。
五、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从业人员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后,建设施工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办理劳动能力鉴定和落实工伤保险待遇。自从业人员受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由建设施工企业向市人力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专业工程、劳务作业分包单位为从业人员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办理劳动能力鉴定的,由建设施工总承包企业盖章确认。
建设施工企业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作为申请人,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市人力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受理前发生的有关费用由该建设施工企业负担。
在参保有效期内,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市社保局按规定支付给建设施工总承包企业,并由建设施工总承包企业与专业工程、劳务作业分包单位结算。从业人员在参保有效期外或在未参保的工程项目工地上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建设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的计算,采取从业人员本人与职业技术资格等级挂钩的办法。职业技术等级分初级工(含普工、杂工)、中级工和高级工三个等级,其月工资分别按发生事故时上年度统筹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80%、100%确定,作为从业人员遭受工伤事故或职业病伤害后享受工伤待遇的本人工资。市社保局在审核工伤保险待遇时,应当严格核对工伤从业人员的职业技术资格等级证书原件,按其工伤事故发生前持有的职业技术资格等级计算其本人工资,计发工伤保险待遇。对未提供职业技术资格等级证书的工伤从业人员,其本人工资一律按发生工伤事故时上年度统筹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建设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六、企业参保的监督
建设施工企业违反规定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分包给不具备法定资质或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的,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发包单位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从业人员与建设施工企业因工伤待遇发生的争议,按照国家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对建设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对未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和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设施工企业,责令其限期参保,拒不参保的,依法进行查处。
市建设部门协助人力社保部门开展建设施工企业工伤保险监督管理工作。对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不能出具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建设施工企业,不予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备案。
市财政地税、人力社保、建设、安监、总工会、发改、规划、交通运输、水务、供电等有关部门单位应通力合作,相互配合,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建设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工伤社会保险费用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七、本办法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永政办发〔2013〕155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建设工程项目代缴从业人员工伤保险费协议
2.永康市建设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参保申报表
3.永康市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增(减)登记表
附件1
建设工程项目代缴从业人员工伤保险费协议
项目名称:
施工地点:
总承包单位(甲方):
分包单位(乙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