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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永康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1-06-06 永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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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康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673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永康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已经金华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75

永康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为全面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42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金政发〔201513号)、《金华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方案》(金政发〔2016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思路。

按照国家和省、金华市政府有关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总体部署和政策规定,以农村利益可保留,城市利益可享受为基本要求,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因地制宜、注重实际的基本原则,取消我市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同时,按照积极稳妥、量力而行、逐步并轨的原则,逐步剥离依附在二元制户口基础上的城乡差别公共政策,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城镇化,最终实现全市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立足我市实际情况,积极稳妥推进,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

    2.坚持以人为本、保障权益。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让改革成果更多更好地惠及全市人民。

3.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充分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

4.坚持统筹配套、协调推进。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救助、养老、医疗、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三)工作目标。

全面启动我市户籍制度改革,确保到2016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各项工作目标,消除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的政策性、体制性障碍,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市民化,实现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的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高水平小康社会相适应的新型户籍制度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为全面提高全市新型城镇化水平提供有力保障。

二、主要内容

户籍制度改革工作要与农村三权确权流转、公共就业服务、教育、医疗、住房保障及社会养老服务等相关领域配套改革同步推进。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政保障,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落实因政策调整、扩大公共服务覆盖面而增加的财政支出。

(一)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非农业性质户口以及由此派生的自理口粮户口、蓝印户口等各种类型户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公安机关不再受理“农转非”、“非转农”等户口性质变更申请的业务,在换发居民户口簿、制作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开具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等户口证件时,不再标注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

(二)适度调整放宽户口迁移政策。根据我市城镇化进程、产业发展和城镇人口集聚等需要,结合城镇承载能力,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或合法稳定职业为基本条件,以经常居住地登记、一房一户、人户一致为基本原则,对城乡落户政策进行适当的调整和完善。

1.在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指本人通过购买、赠与、继承、自建等合法途径获得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含租赁,下同)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包括无合法稳定住所、无生活来源的未婚子女,下同)、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本市范围内人员进城镇落户的,可以进一步放宽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条件。

2.无合法稳定住所,但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引进人才、投资人员和有突出贡献人员,以及其他有合法稳定职业且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有家庭户的上述人员,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三)完善农村产权制度。深化完善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山林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基本建立三权到人(户)、权跟人(户)走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体系,保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不得以退出集体收益分配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四)落实相关惠农政策。继续保留完善各级政府对农民农业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保障进城镇落户农民权益。户籍制度改革后,不改变其原村经济合作社社员的身份,不改变其原有的权利义务,其所拥有的股权可依法继承和转让。落户城镇的农民,享有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的权益,原已执行农村居民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员,其本人可继续执行。改革后,要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大力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同时,要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

(五)深化居住证制度改革。以深化居住证制度改革为载体,健全和完善流动人口网格化、信息化、差异化、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管理体制机制。按照全员登记、依规领证、凭证服务、积分量化要求,以居住登记证明和居住证为载体,完善积分指标量化体系,健全和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依法享受劳动就业、教育文化、卫生计生、证照办理、参加社会保险,以及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等服务权利和便利。按照总量控制、动态调整、权责对等、梯度服务要求,完善和优化特惠公共服务待遇供给方式和范围,不断扩大居住证持有人在享受公办教育资源、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医疗保障、住房保障、社会救助、居家养老等公共服务权利范围。规范和完善户口迁入政策,确保有迁入意愿且符合落户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迁移登记为本市户籍人口。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准备阶段(2016331日前)。

成立全市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户改办)实体化运作;召开领导小组会议,明确各相关单位职责,组织学习户籍制度改革政策文件和工作内容,协调做好与户口性质挂钩的各类现行政策的梳理。

(二)全面实施阶段(20164月至1020日前)。

1.制定方案。组织人员到户籍改革试点县市考察学习;市户改办牵头制定全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方案;适时召开全市户籍制度改革动员部署大会。

2.强化宣传。各镇(街道、区)、各职能部门单位分别召开户籍制度改革动员会,进一步统一思想、层层落实户籍制度改革工作要求。加强舆论引导,加大宣传力度,各镇(街道、区)、各职能部门单位通过会议、宣传标语、黑板报、分发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多途径、多渠道开展户籍制度改革的政策解释和宣传工作,积极争取广大干部群众的支持、参与和配合,为户籍制度改革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3.政策制定。各职能部门单位按照全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方案要求,全面梳理与户口性质挂钩的各类现行政策,形成明细目录,进一步加强与上级部门的沟通对接,并制定与户口性质脱钩的相关配套政策。

4.三项确权。加快推进农村三权确认,维护群众合法利益。

5.经费投入测算。财政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单位要对因配套政策调整、扩大公共服务覆盖面而增加的财政支出进行测算,并报市户改办。

6.户口清理整顿。对全市农业户口人员进行调查核实,解决应落未落、应销未销等问题,确保户口数据的准确性。合理解决户口热点、难点问题。

7.开展风险评估。各镇(街道、区)、各职能部门单位对因政策调整可能产生的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进行排摸后报市户改办,市户改办统一汇总后上报市政府,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三)统一转换阶段(20161020日至111日)。

完成全市户籍人口数据统计、校对、备份,以20161110时为节点,全面完成农业与非农业“二元制”户口性质转换,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实行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

(四)总结完善阶段(2016112日至1231日)。

各职能部门单位要及时梳理、充分研究户籍制度实际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进一步研究完善各项配套政策,为今后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继续深化和拓展积累经验,全面提升城乡一体化水平。调整后的社会基本公共服务政策于201711日起施行。

四、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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