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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永康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06-06 永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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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康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761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永康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已经市十七届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613

永康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中村改造工作,改善群众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品质,根据永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见》(永政发201487号)、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康市城中村改造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14129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改造,是指根据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拆除重建方式,遵循节约、集约用地原则统一进行的立改套改造。

第三条 城中村改造应当遵循政府主导、镇村联动、规划引领、阳光改造的基本原则,着眼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第四条  城中村改造以改善城中村综合环境,完备城市公共服务功能,打破原居住区域界线,构建和谐社区,推进城市化为目的。

城中村改造应达到资金收支平衡,个人合法权益得到保护,集体经济得到增收的目标。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的城中村改造范围,是指西至西塔路,南至四环线及江南新城,东至金温铁路,北至规划三环线范围和其它市政府确定的涉及重点项目和重点区块开发建设需改造的村。

第六条 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确定城中村改造的总体思路和工作计划,制订城中村改造的指导性政策,协调解决城中村改造中的重大问题,批准实施城中村改造方案。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改办)负责城中村改造方案的审核、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组织相关部门建立完善政策体系等工作。

各镇(街道、区)、市委农办、市发改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办、市国土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综合执法局、市农林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大队、市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中村改造工作。

第七条 村经济合作社是本合作社城中村改造的实施人。负责本合作社的城中村改造、安置方案的制订报审、资金的筹措平衡、房屋改造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房屋拆除、土地征收协议的签订、安置房的建设分配、相关政策处理和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第八条  镇(街道、区)是本辖区内城中村改造的责任人。负责本辖区内城中村改造项目年度计划的制订、项目策划、改造安置量核报、改造方案和安置方案审查、项目报批、建设资金管理等工作,组织协调和监督本辖区内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

对因规划需要,须一并列入城中村改造范围的国有土地上房屋,镇(街道、区)作为改造的实施人,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组织实施征收。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九条 镇(街道、区)根据市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制定城中村改造年度计划并落实施行。

第十条  市规划局和市国土局会同镇(街道、区)依据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用于指导城中村改造和安置区规划。

第十一条  采用整体改造与分期实施相结合的区块改造方式,鼓励整村、连村连片改造。

按规划要求,需连片改造的区域,其范围内的其它土地也一并列入城中村改造项目进行改造。

第十二条  安置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应严格控制,安置用地只用于建设高层、小高层、多层住宅和相应的公共服务设施。

根据安置规模,容积率原则上控制在2.0—2.6。因特殊原因需调整容积率的,经市城改办、市规划局审核后,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批。

第十三条 城中村改造规划要坚持建设与保护并重,做好文物保护,保留古民居、古建筑、古树名木等历史文化遗迹遗存,以传承历史文化。

第三章  用地管理

第十四条  城中村改造安置建设用地自求平衡,原则上不得超出原有村庄建设用地规模。同时,本经济合作社社员人均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第十五条  改造范围内的集体土地统一征为国有,优先保证安置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安置用地以划拨方式办理供地手续。超出批准建设总量外多余的存量土地,按规划可出让开发的,在提取出让所得的40%后,剩余资金返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

改造范围外的村集体土地,在改造时根据需要予以征收。

第十六条  因城市道路、公共设施、公共绿地、零星用地整合等规划原因,原村庄建设用地不宜用于安置的可进行用地置换。安置用地落实后,原村庄用地由政府统一征收储备。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  城中村改造建设规模实行总量控制,除安置房(个人安置房和集体安置房)外,可根据项目资金平衡、配套需求等情况批准建设一定数量的集体用房,最高不超过安置量的30%

第十八条  安置区房屋及配套设施采取招投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信誉好、业绩优的单位代建。鼓励采用设计—采购—施工EPC)模式确定项目承包单位。

第十九条 经济合作社作为建设主体,应履行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

第二十条  城中村改造项目应当设立专项账户,实行专款专用。镇(街道、区)应将城中村改造项目资金纳入三资管理服务平台,切实加强对项目建设资金融资、收缴、拨付的管理。

第五章 改造安置政策

第二十一条 安置方式分为水平式住宅套房安置和货币安置两种,由安置对象选择。鼓励货币化安置。

第二十二条 安置对象分为本经济合作社社员、非本经济合作社社员和国有土地对象。

(一)本经济合作社社员对象为合法拥有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并享受经济合作社待遇的社员。

(二)非本经济合作社社员对象为合法拥有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其它人员。

(三)国有土地对象为合法拥有国有土地上房屋的人员。

第二十三条  达到法定婚龄的可分家立户,分家立户必须以自然间为单位。

第二十四条  集体土地上房屋安置标准:

(一)原为垂直式住宅楼房的实物安置。

1.村集体用房可选择原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来确认安置房屋的权益面积,也可选择原房屋合法建筑占地面积的2.5倍来确认安置房屋的权益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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