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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工程规费计取方式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7〕5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规费计取工作,经市十七届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调整工程规费计取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新建工程的规费按现行浙江省计价规范及有关规定计算,不再执行《关于工程结算审核中有关问题的批复》(永政发〔2009〕201号)。
二、文件下发之日前的在建工程和结算未办理结束的工程仍按《关于工程结算审核中有关问题的批复》(永政发〔2009〕201号)执行。
三、综合定价的子目,定价时应考虑规费,不再单独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