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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总部中心运行管理政策调整方案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7〕12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江南山水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总部中心运行管理政策调整方案》已经市十七届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8日
总部中心运行管理政策调整方案
为进一步盘活总部中心资产,更好地培育发展总部经济,根据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调整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紧紧围绕打造“中国乃至世界先进制造业基地”的中心任务,坚持以加快培育总部经济为目标,以破除制度障碍、盘活资产价值和体现功能定位为突破口,完善制度体系和配套政策,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努力把总部中心打造成为我市工业经济发展的强大服务与支撑平台。
(二)工作目标。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政策框架,全面破解总部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存在的矛盾与问题。同时经过3至5年的努力,实现总部中心对实体经济的服务支撑能力显著提升,总部经济发展环境明显改善,总部企业数量明显增加,总部企业的持续发展能力明显增强,总部经济的规模效应明显提高。
二、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解决问题。清醒认识总部中心开发建设管理现状,制定一系列符合法律框架和总部中心长远发展的政策制度,有效解决流通障碍、处置障碍和价值体现障碍等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
(二)遵循市场,优化招商。严格按照总部经济的培育要求,加大招商力度、优化招商模式、提升招商服务,有效解决总部中心招商难、库存多、成本高、开发慢,以及总部经济效应不明显等问题。
(三)高端定位,营造环境。清晰明确总部中心高档商务区的功能定位,加强软硬件建设,努力将总部中心建成“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新经济发展示范区、产业转型升级新高地、永商回归创业新高地、城市品位提升新高地”。
三、具体方案
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全面市场化流通。建立总部中心商务办公大楼准入备案制度和人才公寓资格审查制度。
(一)商务办公大楼。
1.明确大楼入驻条件。
大楼用于企业的行政办公、商务洽谈、研发设计、市场营销、财务结算、资本运营、产品展示、采购配送、品牌运营、数据信息、金融服务等功能,不允许用作餐饮、住宿、商场、仓储、商品批发、休闲娱乐等影响总部中心办公环境的用途使用。
鼓励下列企业优先入驻:市纳税百强和纳税优胜企业、成长性好符合产业导向的规上工业企业、规模较大的商贸和服务业企业;央企、上市公司、永商回归投资创业企业、较大规模的市外企业等重点招商引资类企业;国内外各类科研机构、实验室、技术服务机构及高新技术企业;从事电子信息、生物医疗、新材料新能源、环保、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兴产业类企业;各类银行、证券、保险、基金、期货、信托、金融租赁、消费金融、财务公司、金融控股、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企业和办事机构;国内外知名或较有前景的工业设计、技术研发、互联网、电子商务、影视、旅游、会展、文化创意等企业;“机器换人”“两化融合”工程服务机构、检验检测机构;有一定规模的科技转化、知识产权、品牌服务、信息服务、人才服务、标准化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法律、会计、资产评估、咨询策划、广告等中介机构;具有较好发展前景的新兴业态类企业等。
2.已售楼层政策。转让交易的申请经总部办准入备案后,即可自由买卖。一是备案。由总部办牵头,市场监管局、国土局、建设局等部门配合,对买卖双方的产权转让进行备案审查,其中对买受人重点审查入驻条件,对出让人重点审查购房款缴纳等情况。二是分割。分割的最小单位为半层。由企业自主申请,各有关部门按照规划、消防、安全等强制性标准,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分割办理不动产权证及交易转让。配套的地下停车位一并转让。三是保证金。对前期收取的税收保证金,全面清退,原则上在一年内予以退还,但不予计息。四是计税价格。由财政(地税)局牵头,制定计税价格,交易价格低于计税价格的,按照计税价格收取交易税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