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江南山水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引导企业树立“亩产论英雄”的发展理念,优化资源要素配置,加快工业企业转型升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县域经济体制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5〕31号)、《关于三级联动抓好企业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浙转升办〔2016〕27号)、《关于全面深化企业综合评价工作的意见》(浙转升办〔2017〕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深入推广完善“亩产论英雄”机制,全面深化企业综合评价,全面完善落实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全面推行企业分类指导和精准服务,不断优化产业政策,通过正向激励和反向倒逼,促进“创新强、亩产高、节能好、减排多”的企业加快发展,加快落后产能淘汰退出和低效企业转型转产,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发展。
(二)基本原则。
依法公正原则。坚持市场化改革与依法行政相结合,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注重制度规范,企业综合评价数据来源真实可靠、评价过程公正公开,差别化政策措施依法依规。
扶优汰劣原则。以企业综合评价结果为依据,坚持正向激励,加大对优质企业的支持力度;强化反向倒逼,加快低效企业改造提升和落后产能市场出清。
积极稳妥原则。正确处理稳增长和促转型的关系,逐步扩大企业综合评价范围,合理深化评价内容和结果应用,促进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
(三)主要目标。
2017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用地3亩(含)以上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全部纳入综合评价(除供电、燃气、给排水、垃圾焚烧、污水处理等公益性企业外),执行差别化资源要素配置政策,加快建立用能权、排污权等资源要素市场化交易机制。到2020年,全面建立以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为导向的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制度,基于评价结果的企业服务、资源要素配置、产业政策引导等机制全面完善落实。
二、构建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体系
(一)评价范围。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用地面积3亩(含)以上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
(二)评价指标。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评价指标:亩均税收、亩均增加值、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排污权增加值、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全员劳动生产率、工业性投资。
2.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评价指标:亩均税收、单位电耗税收、工业性投资。
(三)评价办法。
1.指标权重。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占40分、工业性投资20分、亩均增加值占10分、单位排污权增加值占10分、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占10分、单位能耗增加值占5分、全员劳动生产率占5分。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亩均税收占50分、单位电耗税收占30分、工业性投资20分。
2.指标基准值。
各项指标基准值为全部企业该指标的平均值。
3.得分计算。
企业得分为每项指标数据得分之和。单项指标得分=该指标上年度数据÷该指标基准值×权重×修正系数。最高分不超过该项权重的1.5倍,最低为0分。
修正系数标准如下(修正系数对所有指标均适用,满足多个修正系数条件的,取最高修正系数):
(1)上年度销售收入10亿元(含)以上或纳税5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修正系数为1.5;
(2)上年度销售收入5亿(含)—10亿元或纳税3000万(含)—5000万元的企业,修正系数为1.4;
(3)上年度销售收入3亿(含)—5亿元或纳税1000万(含)—3000万元的企业,修正系数为1.3。
(四)数据来源。
相关部门加强数据统计、核实和上报等工作,确保数据准确,为企业综合评价提供依据。市国土局负责企业用地数据;市环保局负责提供企业核定的排污权数据;市统计局负责对调查对象进行行业分类(分五金八大行业和非五金行业),并提供相关数据;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提供企业国税、地税收入数据;市供电公司负责提供企业用电量数据;市经信局负责对相关部门提供的各项指标数据进行汇总后分类综合评价。各镇(街道、区)负责对企业的数据和初步分类进行核实和初审,形成审核意见上报,市审计局做好评价指标数据真实性审计工作。
三、分类排序
根据上年度企业监测评价数据,按规上、规下两个类别分别计算各个企业的绩效综合评价得分,并按照车业、门业、杯业、电动工具、电器厨具、休闲器具、技术装备、金属材料和非五金行业等九大行业分类进行排序,在行业中各分成A、B、C、D四类。
(一)A类(重点扶持类)。
综合评价得分在行业内排名前10%(含)的规上企业。
(二)B类(鼓励提升类)。
综合评价得分在行业内排名10%-80%(含)之间的规上企业和前50%(含)的规下企业。
(三)C类(整治提升类)。
1.综合评价得分在行业内排名后2%—20%之间的规上企业和后3%—50%之间的规下企业;
2.不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相关指标达不到产业政策规定标准的企业。
(四)D类(倒逼转型升级类)。
1.综合评价得分在行业内排名末2%(含)的规上企业和末3%(含)的规下企业;
2.属于《浙江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指导目录(2012年本)》中落后产能,需实施整厂关停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
3.不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实际和结构调整需要,按照我市淘汰落后产能、行业整治和资源占用产出等相关标准,计划通过专项整治实施整厂关停淘汰的“低、散、乱、危”落后企业;
4.用地20亩以上的规下企业直接评为D类。
(五)对几类特殊企业的规定
1.对成长型科技型企业、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重点培育企业、对我市产业发展有特殊作用的企业(如模具加工、热处理等)、新建供地项目建设周期完成后投产未满一年的新办企业和新进规上企业(限当年)可暂不评价(企业也可自愿参加评价)。
2.化工、电镀等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依法经营且整治后达到相关标准(以整治验收意见为准),方可列入B类,但不列入A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