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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永康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和智能充电桩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6-06 永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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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康市

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和智能充电桩

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896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江南山水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永康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和智能充电桩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十七届政府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918     

永康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和

智能充电桩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化永康市消防安全三年翻身仗行动实施方案,有效消除因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违规充电引起的消防安全隐患,全力遏制电动自行车火灾高发势头,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通过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以下简称综合治理)、电动自行车智能充电桩建设(以下简称智能充电桩建设),推动电动自行车充电变家里为单位、变室内为室外、变人工为智能、变分散为集中、变晚上为白天,严防因电动自行车原因引发的消防火灾亡人事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排查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维修改装和使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严厉打击整治违法生产(改装)、销售假冒伪劣电动自行车等违法行为,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强化日常管理,力争通过综合治理,实现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明显提升,电动自行车使用管理明显规范,电动自行车亡人火灾事故明显减少。

20189月底前,各镇(街道、区)完成所辖区域内一个试点村(社区)、一家企业智能充电桩建设并投入使用;201810月底前完成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下属机构办公场所智能充电桩建设并投入使用;力争在2018年底前全市完成智能充电桩建设工作。

二、工作措施

(一)综合整治。

1.完善标准体系。市规划局要研究制定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建设规划标准。市质监局、市市场监管局要出台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改装的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过渡期管理政策,稳妥有序淘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2.规范停放充电。各镇(街道、区)要鼓励引导村(社区)、企业单位建立集中充电区。各村(社区)要组织清理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违规停放、充电现象。

3.依法严格整治。市市场监管局要严格监管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等环节,整顿维修改装市场,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各镇(街道、区)、市建设局要督促村(社区)、建设单位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4.加强智能管控。市消防大队、市安监局要在集中充电场所推广智能用电系统和可视监测系统,增设简易灭火设施并加强日常巡查值守。鼓励引导电动自行车生产厂家推广应用智能用电技术,实现对电动自行车的线路、充电器、电池等安全用电的实时智能监控。

5.强化宣传引领。市委宣传部要通过各类媒体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宣传违规生产、销售、改装和使用电动自行车的危害,曝光违法违规行为和典型火灾事故。

(二)智能充电桩建设。

1.建设范围。

1)村(社区)统一建设的智能充电桩插座数按常住人口与外来人口总和的10%比例建设,同时鼓励3人以上居住出租房业主、政府投资的外来人口之家按承租人数的30%比例建设。

2)企业的集中停放区智能充电桩插座数按员工数量比例建设。员工数量100人(含)以下按20%比例建设,100人以上1000人(含)以下按15%比例建设,1000人以上按10%比例建设。

3)中大型商场、超市、专业市场等的集中停放区智能充电桩插座数按员工数量的50%比例建设。

4)各镇(街道、区)、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下属机构的集中办公、住宿区域及其他需要统一规划建设的单位。

2.建设原则。

1)科学选址。结合美丽乡村文化特色,科学合理实用,符合规划,统筹考虑周边环境。选址由村(社区)选定,经镇(街道、区)确认,报市综合执法局审批,统一安装在室外。

2)智能实用。智能充电桩选材要安全、环保,具备智能检测、定时充电、自动断电、过载短路保护等消防安全要求的功能,应有遮雨、安装照明和视频监控与所在地“四个平台”基层治理系统相连通。

3.建设方式。

1)自主投资建设。由主体单位投资建设充电桩及后续管理,免费或有偿提供充电服务。

2)社会第三方建设。由在本市注册公司的社会第三方投资建设充电桩,并配备相应智能管理平台设施,落实专人维护。建设主体单位解决建设场地、供电等问题。集中充电场所的广告位设置经市综合执法局审批后,由社会第三方享有10年使用权,其中公益性宣传广告的总面积不少于20%。公益性宣传广告位由市委宣传部根据实际需要统筹,由市综合执法局实施管理。

3)共建共管。由主体单位和社会第三方根据协议,双方协商出资比例后进行建设,并合作经营。

4.补助奖励标准及发放程序。

1)补助奖励标准。为鼓励和推进我市智能充电桩建设,市政府对村(社区)统一建设并符合要求的智能充电桩给予补助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村(社区)统一建设的,每建成一座充电站(每座至少十个桩头)补助2000元。另外按考核评定的星级村(社区)分等次进行额外奖励,其中五星级村(社区)奖励6000元,四星级村(社区)奖励4000元,三星级村(社区)奖励2000元。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单位和企业、商场、超市、专业市场等建设的充电桩不纳入奖补范围。

2)验收及发放程序。完成智能充电桩建设后,符合奖补要求的村(社区)向镇(街道、区)提出验收申请,并将建设数量和奖补资金拟发放对象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天。无异议后经镇(街道、区)核准,报市消安委办存档备案。市消安委办组织抽查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市财政局划拨奖补资金,并由镇(街道、区)组织发放。

三、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提高认识。智能充电桩建设事关群众生命安全,各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明确责任、协作共进,强化保障,确保工作实施到位。

市消安委办负责组织部署,明确相关部门职责,督导工作推进;市经信局负责《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推广宣传,指导相关行业协会主动作为,鼓励生产企业为电动自行车投保火灾责任险;市质监局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环节的产品质量监管,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及配件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降低标准生产行为,严厉打击生产假冒伪劣违法行为,严把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源头关;市财政局负责奖励资金拨付工作;市公安局各派出所负责出租房、企业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违规充电整治;市综合执法局负责配合充电桩布点、建设和相关事项审批工作;市供电公司负责充电桩建设的用电类别确定;市消防大队负责充电桩建设消防安全管理的业务指导;各镇(街道、区)负责辖区内智能充电桩选址及建设任务,由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牵头,确定专人负责,并落实联村干部督促,明确村(社区)、企业联络员,共同落实推进辖区内智能充电桩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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