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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永康市城区生活垃圾分类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1-06-06 永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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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YKD01-2018-00024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康市城区生活垃圾分类实施细则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882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江南山水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永康市城区生活垃圾分类实施细则》已经市十七届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821

永康市城区生活垃圾分类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着力提升我市城区生活垃圾分类治理能力,根据《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金华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2017—2020年)》和《中共永康市委办公室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分类三化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永委办发〔20178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城区生活垃圾,是指本市实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在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  城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遵循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公众参与、市场运作、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综合执法局负责牵头城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负责政策制定,业务指导,协调推进城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负责行使行政处罚职能。

市委宣传部、市督考办、市爱卫办、市妇联、团市委、市总工会、市机关事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环保局、市农林局、市水务局、市经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共资源交易办、市供销社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制定和实施有利于生活垃圾分类的政策和措施,做好城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指导和督促辖区内居民依法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各社区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应增强垃圾分类意识,减少生活垃圾产生,按照谁产生、谁负责、谁付费的原则,按规定承担垃圾分类责任。

第六条  市综合执法局、街道办事处应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增强居民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意识,倡导绿色生活方式。

教育、人力社保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类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教育和培训的内容,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实践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公益宣传,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七条  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办公场所垃圾产生,推行绿色办公;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应当采取措施减少活动场所生活垃圾的产生。

市容环卫、物业、宾馆、旅游、再生资源回收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定,开展本行业内的生活垃圾分类的评价和培训,引导、督促行业成员单位参与垃圾分类。

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运输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规定,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废弃物的产生,对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标注并进行回收。

第二章  分类标准

第八条  根据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CJJ/T1022004),我市城区生活垃圾分为四类:

(一)可回收物,指未污染的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纸类(报纸、传单、杂志、旧书、纸板箱及其它未受污染的纸制品等)、金属(铁、铜、铝等制品)、玻璃(玻璃瓶罐、平板玻璃及其他玻璃制品)、塑料制品(泡沫塑料、塑料瓶、硬塑料等)、橡胶及橡胶制品、干净的牛奶盒等利乐包装、饮料瓶、纺织类、皮革类、废旧电器电子产品等。

(二)有害垃圾,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过期药品、过期化妆用品、废油漆、染发剂、杀虫剂容器、废胶片、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打印机墨盒、硒鼓等。

(三)厨余垃圾,指居民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易腐烂有机垃圾。主要有:剩菜剩饭与西餐糕点等食物残余、菜梗菜叶、肉食内脏、茶叶渣、水果残余、果壳瓜皮、盆景等植物残枝落叶、废弃食用油等。

(四)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主要有:受污染与无法再生的纸张(照片、卫生纸等)、受污染或其他不可回收的玻璃、塑料袋与其他受污染的塑料制品、不可回收的废旧衣物与其他纺织品、破旧陶瓷品、难以自然降解的肉食骨骼、妇女卫生用品、一次性餐具、烟头、灰土等。

第九条  城区生活垃圾基础设施配置参考标准: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

1.至少设置1四分类垃圾投放点,配置红、灰、蓝、绿4240垃圾收集容器。

2.设置1个垃圾收集容器集置点。

3.每层设置60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没有垃圾收集间的,不配置)。

4.在显著位置设置垃圾分类宣传栏,每层设置宣传海报。

5.每个办公室配置15可回收物和其它垃圾桶一组。

6.每人发放《永康市垃圾分类指导手册》。

7.每一楼层设置网格员公示牌。

8.各单位可根据实际需求配置不同大小垃圾收集容器。

(二)住宅小区。

1.结合实际按标准设置垃圾投放点,要求各出入口或相对明显位置设置四分类垃圾投放点,配置红、灰、蓝、绿4240垃圾收集容器。

2.设置1个垃圾收集容器集置点。

3.设置有害垃圾堆放点,特殊垃圾临时堆放点。

4.视实际情况设置可回收物积分兑换点,定时定点兑换。

5.可与垃圾收集容器搭配设置宣传栏,在路边、花坛内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宣传牌,在明显位置设置宣传标语。

6.每户需配置15厨余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一组。

7.每户发放《永康市垃圾分类指导手册》。

8.设置小区网格员公示牌。

(三)学校。

1.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各校区应在出入口设置或相对明显位置四分类垃圾投放点,配置红、灰、蓝、绿4240垃圾收集容器。

2.小学、初中无住校每300人配置240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各1只,每1000人配置3只厨余垃圾收集容器;高中每150人配置240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各1只,每1000人配置5只厨余垃圾收集容器。有害垃圾收集容器视实际情况配置。

3.每个教室、办公室配置30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一组。

4.寝室每层配置60可回收物、其他垃圾、厨余垃圾收集容器一组。

5.设置宣传栏、宣传牌、楼道宣传画。

6.设置1个垃圾收集容器集置点。

7.每人发放《永康市垃圾分类指导手册》。

8.每个班级设置垃圾分类督导员公示牌。

(四)集贸市场以及公共区域。

1.集贸市场应当配置其他垃圾和厨余垃圾两类收集容器,设置1个垃圾收集容器集置点。

2.道路、广场、公园、客运站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两类收集容器,但厨余垃圾产生量较多的公共场所,应当增加设置厨余垃圾收集容器。

第十条  垃圾投放点设置参考标准:

(一)住宅小区按每3036户设置一个投放点,配置240升厨余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一组,每12幢楼房配240升可回收物收集容器1只;多层、中高层和高层住宅宜分别按每4栋、2栋和1栋的标准设置;别墅、排屋宜按服务范围实际使用人员推算设置投放点,服务半径应不超过70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按小区入口数相应配置。

(二)垃圾投放点应设置在不影响居民生活和出行的位置,宜设在道路隐蔽处或单元出入口,应设有明确标识,不可随意移动。

(三)垃圾投放点可设置垃圾容器或建造垃圾容器间并固定,宜为公交候车亭式。

(四)垃圾投放收集点地面应硬化,且与小区道路同高。如投放点地面与小区道路出现高差,必须设置斜坡。分类垃圾收集容器摆放须统一,标识朝外,桶盖合闭。

第十一条  垃圾收集容器集置点设置参考标准:

(一)在新建、扩建的居住区或旧城改建的居住区应设置垃圾集置点,专门用于垃圾清运桶车对接的场地,并可用于生活垃圾分拣等活动。收集容器集置点应与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步投入使用。

(二)分类垃圾收集容器集中集置点应按便于运输、便于收集、便于投放原则设置,要求摆放整齐、外观整洁。

(三)集置点外部应设置停车作业区域,满足垃圾收集小车、垃圾运输车的通行和方便、安全作业的要求。

(四)垃圾收集容器集置点应设置完善的给排水设施,并确保通风良好。

(五)应设置公告牌,公示垃圾投放及清运时间。

第十二条  特殊垃圾(建筑垃圾、大件垃圾)临时堆放点设置参考标准:

原则上每个居住小区应设置1处固定的特殊垃圾临时堆放点。同一社区的居住小区由于场地限制可与相邻小区联合设置临时堆放点。

(一)临时堆放点应相对隐蔽、有围挡,围挡高度不得超过2.5米。

(二)临时堆放点地面应硬化,且与小区道路同高。

(三)临时堆放点堆放垃圾不得超过围护高度,应及时清运,确保安全。

(四)应设有告示牌,公布清运服务及责任人电话等信息。

第三章  分类投放和分类收集

第十三条  城区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区制度,责任区范围及责任人与《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的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及责任人相一致。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为:

(一)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

(二)商店、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馆、宾馆、饭店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文化、体育、娱乐、游览等公共活动场地,由场所主管部门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机关、事业单位、国企和学校等单位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五)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建设,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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