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GYKD01-2018-00023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永康市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
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8〕7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江南山水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永康市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已经市十七届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3日
永康市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
实施细则
(2018年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深入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浙政办发〔2014〕83号)和《金华市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细则》(金政办发〔2015〕7号)的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企业是指在本市内注册登记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各类分支机构。所称住所或经营场所(以下简称住所)指营业执照上记载的住所,是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第三条 放宽企业住所登记条件要遵循合法规范、便捷高效、宽进严管的原则。
第四条 企业住所应当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依法申请变更登记。住所登记,不具有确认房产权属、认定房屋使用属性或作为征收补偿依据的作用。
第五条 住所的地址应按省、市、县(市、区)、街道(镇、乡)、小区(村、路)、门牌、房号详细填报,做到详细、明确、规范。申请人无法填报住所详细地址的,应当确保地址信息真实有效方便监管。
第六条 企业应当使用真实、合法、安全的固定场所作为住所,并对住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申请人应当对申报住所及其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企业登记机关对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不审查住所的法定用途及使用功能。
第七条 推行“一址多照”,对符合多个主要办事机构共同日常办公合理需求的同一地址,允许登记为2个以上企业的住所。
推行企业集群注册,允许商务秘书企业从事企业住所的日常办公托管业务,对股权投资、电子商务 (交易平台服务提供商除外)、软件开发、文化创意等现代服务业企业,可使用商务秘书企业的住所办理注册登记,被托管企业的营业执照中加注商务秘书企业的托管信息。商务秘书企业应当在其住所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示所托管企业的名录和联系方式。
第八条 推行“一照多址”,对无需前置审批的企业在本市范围内增设经营场所的,可以自主选择申请分支机构经营场所备案或者分支机构登记。对需要前置审批的企业申请办理 “一照多址”,如许可证件上已记载生产经营场所的,可参照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九条 申请人以住宅(包括辅房、车库)从事电子商务(平台服务提供商除外)、软件和信息服务、数据处理、网络技术,动漫游戏开发,影视、文化创意,咨询、设计、策划、中介,股权投资,理发、美容等居民服务业,除经营危险物品以外的零售业等无污染、不扰民、便民的企业,或者仅作为企业通讯联络功能使用的,允许作为住所登记。
城中村、农村等非环境敏感区域的住宅,可以适当放宽前款行业限制。
第十条 企业住所所在建筑物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建筑安全、消防安全、安全生产以及国家安全等要求,申请人不得以下列场所申报住所登记:
(一)违法建筑;
(二)经鉴定的危房;
(三)非规划为经营性用途的地下空间;
(四)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规定的实际生产经营场所。
第十一条 企业住所登记实行申报承诺制。
申请人只需提交载明住所相关信息和承诺内容的《永康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书》(承诺书见附件),不再需要提交权属证明和租赁协议等场所证明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个体户、市政府有相关规定的,暂不实行企业住所申报承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