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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YKD01-2018-00022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康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8〕7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江南山水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永康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意见》已经市十七届政府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25日
永康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消防安全责任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52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金政办发〔2018〕50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消防安全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不断加强政府对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消防安全工作的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一)市政府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1.全面负责辖区消防工作,定期召开常务会议、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分析形势、部署工作,经常性开展专项督查、工作检查,督促各责任部门、单位落实职责,推动措施落实落地。
2.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按照规定建设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在年初预算中安排资金,保障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促进消防事业发展。
3.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民生工程;推进“智慧消防”建设,推广火灾智能预警、远程监控、智慧用水等火灾技防手段。鼓励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推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和物防、技防等工作,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
4.每半年分析评估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开展城市消防安全风险评估,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
5.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加强消防组织建设,组建专业应急处置队伍, 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落实相关保障。
6.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工作,有计划地建设消防体验教育培训基地,开展消防安全体验活动,普及消防安全常识。
(二)镇(街道、区)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1.镇政府:
(1)全面负责辖区消防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设立负责消防安全的专门组织,落实专人负责消防工作, 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
(2)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镇总体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在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
(3)部署消防安全整治,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整合现有宣传教育资源,建立消防安全宣传体验培训场所,开展经常性、体验式宣传教育。
(4)根据辖区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指导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不断提高城乡消防安全水平。
2.东城、西城、江南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履行同级镇政府第(1)、(3)、(4)项职责,并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3.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江南山水新城管委会:负责管理辖区内的消防安全工作,按照本实施意见履行同级镇政府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三)政府负责人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1.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对辖区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要把消防工作纳入政府重点工作和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研究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安排资金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依法领导和组织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领导辖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组织消防工作检查、考核,加强消防监管队伍建设。
2.各级政府分管负责人对消防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协助政府主要负责人开展相关工作,制定贯彻落实上级及本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决策部署的具体措施;领导消防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消防工作检查、考核,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组织查处各类消防违法行为;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依法组织或参与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开展火灾事故责任追究。
3.各级政府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组织分管范围贯彻执行上级及本级党委政府关消防工作的决策部署,健全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将消防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统筹推进分管范围消防工作,每年定期组织分析消防安全形势,及时研究解决消防问题;组织分管范围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组织查处各类消防违法行为。
二、严格落实政府工作部门对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管职责
消防部门对全市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行业、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一)政府工作部门的共性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1.根据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工作特点,明确本行业领域内的监管对象,在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2.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每年组织应急演练,提高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
3.在行政审批事项中,对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要依法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
4.在履行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时,结合本部门职责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二)政府工作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具体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1.市委农办负责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内容,指导督促农家乐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团市委负责加强消防志愿者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组织,拓展宣传阵地,充分发挥宣传教育和正面引导作用。
3.市公安局负责对全市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派出所负责指导、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消防行政处罚,配合做好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4.市发改局负责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5.市经信局负责督促指导工业重大火灾隐患改造项目、消防安全领域重大信息化项目,促进先进、成熟工艺技术和设备的推广应用,督促企业开展转型升级、优化改造提升。
6.市教育局负责指导、督促本系统(含民办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负责指导、督促由教育部门审批的办学、培训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宣传工作,将消防知识纳入中小学教育课程内容,每学期开展消防安全主题教育活动。
7.市科技局负责引导社会和企业增加对消防科技研发资金的投入,将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内容。
8.市民政局负责在参加灭火、抢险救援行动中牺牲或致残人员的依法褒扬抚恤工作。
9.市司法局负责指导督促律师事务所、公证和司法鉴定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内容。
10.市财政局负责按规定做好消防安全资金的综合保障。
11.市国资办负责协助配合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督促指导监管国有企业贯彻执行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落实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12.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企业专职消防队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公务员培训、职业培训内容并指导、督促职业培训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
13.市国土局负责依法办理消防站和政府专职队营房的供地手续,依法查处涉及消防安全的违法用地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