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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YKD01-2018-00021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康市“标准地”出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8〕6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江南山水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永康市“标准地”出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十七届政府第二十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23日
永康市“标准地”出让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投资环境,深化企业投资项目“最多跑一次”改革,加快资源要素配置市场化,根据《永康市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实施方案》(永政办发〔2018〕17号)要求,逐步在全市范围内推行“标准地”出让制度,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两园一区”、各镇(街道、区)辖区范围内的工业小区或工业功能分区、小微企业园内的新增工业用地的出让,其他工业用地出让可参照执行。
二、主要内容
“标准地”是指事先明确规划、能耗、环境、投资强度和亩产税收等标准,明晰土地“招拍挂”出让前置条件,进行公开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受让企业必须承诺按出让条件开发建设“标准地”,市行政服务中心“一窗受理”集成办理各项审批,项目建成投产后,相关部门按照既定标准与法定条件验收。
(一)事先做好区域评价。各镇(街道、区)组织做好辖区范围内拟出让“标准地”所在区块的区域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水土保持方案、水域调整方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估、考古调查勘探等工作,为项目尽快落地实施奠定基础。上述评价费用列入土地开发成本,由所在镇(街道、区)先行垫付,待地块出让完成后,由市财政按规定将出让金扣除相关规费后划付镇(街道、区)。(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区﹞,配合单位:各相关职能部门)
(二)明确“标准地”出让指标。建立永康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指导性控制指标体系(见附件1),包括规划指标、环境指标、能耗指标和经济指标等四大类。规划指标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所占比例等指标,小微企业园等标准化产厂类项目可增加附带总平面图。环境指标主要包括空间准入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质量管控标准及行业准入标准,是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的判断依据。能耗指标包括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指标。经济指标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产税收、土地产出等。(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
(三)做好“标准地”出让准备。各镇(街道、区)要做好“标准地”出让地块“五通一平一围墙”(包括通市政道路、雨水污水、自来水、电力、通讯以及场地平整、围墙搭建,有线电视管线、燃气、热力等根据项目用地实际配套)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做好政策处理、协调工作,确保“净地”出让。
三、操作程序
(一)出让申请。由镇(街道、区)提出“标准地”土地出让申请,提交区域评价成果,负责牵头设置好“标准地”出让地块详细指标。(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区﹞)
(二)部门联审。由市发改局牵头召集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等部门,对拟出让的“标准地”地块详细指标进行联审,出具拟出让地块联审意见,市国土局根据联审意见编制土地出让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公开出让。(责任单位:市发改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
(三)企业承诺。土地出让后,根据《永康市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实施方案》相关要求,受让企业要与“标准地”地块所在镇(街道、区)签订《项目用地投资协议》(见附件2),明确违约责任,并承诺按约兑现指标。
(四)产权管理。受让人全额缴清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后2个工作日内,市国土局予以颁发《不动产权证》,并根据出让合同条款内容,在《不动产权证》备注栏注明项目开发建设期限、投产初始运行期限和转让等限制条件,明确在项目建设期限、达产期及亩产税收承诺期限内的受让土地不得转让。(责任单位:市国土局)
(五)竣工验收。项目竣工后,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牵头,会同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人防办、市消防大队及相关镇(街道、区)等单位,对容积率、建筑密度、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所占比例等指标进行联合复核验收,出具《竣工验收意见书》(见附件3)。竣工验收合格的,市国土局凭《竣工验收意见书》办理不动产权证变更登记,并在《不动产权证》注明达产复核(包含亩产税收承诺期3年)期限。未通过竣工验收,属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指标违背出让合同约定的,责令限期整改。(牵头单位:市行政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人防办、市综合执法局、市消防大队)
(六)达产复核。项目投产后,在约定期限内,由市经信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局、市财政地税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等部门,对能耗、环境和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产税收等指标进行达产复核,出具《达产复核意见书》(见附件4)。复核达标的,出具复核验收合格意见书,市国土局凭复核验收合格意见书办理不动产权变更登记。能耗、环境和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产税收等任何一项指标未能达到《项目用地投资协议》约定标准的,责令受让企业予以整改,并保证在1年内达到评价标准。整改后评价指标仍然不达标的,受让企业应按年补缴约定亩产税收与实际上缴税收的差额;整改后投资强度仍未达约定标准50%或亩产税收仍未达到约定标准的30%的,将受让企业列入不良记录企业名单,市政府有权提前终止《项目用地投资协议》并解除《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收购标准根据评估研究确定。(牵头单位: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财政地税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
四、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发改工作副市长任组长,市发改、经信、财政、国土、建设、规划、水务、环保、消防、安监、人防、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永康市“标准地”出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负责“标准地”出让工作,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部门要通力合作,做好“标准地”出让推进工作。市发改局、市行政服务中心要做好“标准地”与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工作的紧密衔接,确保企业投资项目在最短时间内开工建设。
(三)建立共同监管机制。各部门根据“标准地”相关标准及法定要求加强后续监管。市经信局要做好项目投产后的经济评价工作;市环保局要做好项目投产前后的环境评价工作;市国土局负责项目用地开发建设情况的巡查工作;市建设局、市规划局要加强项目规划、建设管理;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理工作;各镇(街道、区)要加强对项目推进管理和服务,落实全程管理责任。
五、其他
本暂行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永康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指导性控制指标
2.项目用地投资协议
3.竣工验收意见书
4.复核验收意见书
附件1
永康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指导性控制指标
在符合国家、省、市产业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节能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工业项目用地指标还应达到以下标准:
1.容积率:建筑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1.3。
2.投资强度: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270万元/亩以上(不得低于省控制标准)。
3.产出标准:亩均税收达到20万元以上。
4.能耗标准:工业增加值能耗≤0.37吨标煤/万元。
5.环境标准:(1)符合环境功能区划、区域规划环评明确的生态空间清单及环境准入条件清单管控要求;(2)符合相关准入条件和防护距离要求;(3)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符合区域规划环评明确的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限制清单要求;(4)造成的环境影响符合大气、水、噪声、固体废物等环境质量标准。
不同产业要求或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予以提升优化。
附件2
项目用地投资协议
甲方: (镇﹝街道、区﹞)
乙方: (受让企业)
为进一步提升全市产业项目质量和水平,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原则,订立此协议。
一、地块基本情况
宗地编号: ;
土地位置: ;
土地用途: ;
总用地面积(平方米): ;
出让面积(平方米):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项目在实际交地之日起 个月内开工建设;
项目在实际开工之日起 个月内通过规划竣工验收。
二、甲方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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