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GYKD01-2018-00016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发展电子商务培育经济新动能的实施意见
永政办发〔2018〕4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江南山水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49号)精神,加快我市“电商换市”步伐,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环境,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在扩出口、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等方面的战略性作用,制订本意见。
一、支持内容
(一)建设电子商务产业园区。
1.鼓励兴建电商园区、快递物流集聚区。鼓励各镇(街道、区)及有条件的企业打造电商园区或快递物流仓储集聚区。对经市政府批准兴建的电商园区,投入使用后按实际投资额的5%予以补助(不含土地出让金),单项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经市政府批准新建设的电商快递物流仓储集聚区,按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出让金)的3%予以补助,单项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鼓励入驻电商园区、快递物流集聚区。对入驻经市政府审批兴建(改造)电商园区的企业实行租金补助,每个园区补助期3年。租金标准按市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电商办)核定的指导价执行,高于指导价的按指导价补助,低于指导价的按实际补助。入园企业办公用房标准控制在人均12平方米以内,办公用房补助标准为核定租金的70%。仓储用房按办公用房面积1:4比例核定配套,补助标准为租金的30%。对进入经市政府批准的电商快递物流集聚区的快递物流企业,前3年每年按租用面积给予每月2.5元/平方米的补助。单个企业年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3.鼓励发展电商服务型企业。对入驻经市政府审批兴建(改造)电商园区的配套重点服务型企业,按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项最高不超过20万元。
4.鼓励园区优化运营。
(1)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电子商务相关荣誉的电商创业园区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首次通过等级评定的电商产业园和企业,按3A、4A、5A级别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
(2)对经市政府认定的电商园区,按入驻电商企业的年纳税额对园区举办者给予奖励,年纳税额每满1000万元奖励10万元。
(二)发展电子商务应用平台。
1.对在我市注册的电子商务平台,首次进入全国专业平台前50强的,每个平台奖励50万元;首次进入省级专业平台前10强的,每个平台奖励20万元。
2.对会员会费年收入超过80万元、150万元、300万元且注册收费会员首次突破1000户、2000户、5000户以上的本市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5万元。
3.扶持电子商务第三方服务平台建设。为我市企业、网上商城、网店提供服务的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在本市实际合作单位(含网店)达50户以上,基础网络服务费、软硬件投资(不含装潢及一般办公设备,以发票和付款记录验证为准)超过5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按实际投入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平台年度营销宣传推广实际支付费用(以发票和付款记录验证为准)在2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支付费用的1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培育跨境电子商务。
1.积极引进跨境电商企业。招引Ebay、Amazon、Wish等知名第三方平台及Google等跨境电商服务企业入驻永康,自注册之日起3年内按实际使用面积给予70%的房租补助,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50万元。
2.支持海外仓建设和应用。对于我市企业创建100平方米以上的海外仓(提供境外投资批准证书等),投入运营后实现年出口额2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于跨境电子商务企业采用B2B2C方式销售我市产品年销售收入达到15万美元以上,使用海外仓(政府认定)的,按其产生的仓储、物流费用的3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
(四)扶持电子商务企业做大做强。
1.首次获得国家级电子商务相关荣誉的企业,每个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首次获得省级电子商务相关荣誉的企业,每个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2.以浙江省电子商务大数据平台发布排名为依据,结合自愿申报的原则,对在全市首次排名前3位、线上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且纳税额达75万元以上的纯电商企业,给予年终奖励30万元;对在全市首次排名前4—10位、线上年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且纳税额达25万元以上的纯电商企业,给予年终奖励10万元。
3.对税收贡献大、带动性强、成长性好的重点电子商务企业,在引进和培育上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五)鼓励传统企业应用电子商务。
1.传统企业自建团队或委托第三方托管企业运营网店,且年线上纳税销售额达到100万元(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额15万美元)以上的,对第三方平台扣点费用按30%的标准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1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