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江南山水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市属国有企业:
《永康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5日
永康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
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我市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行为,根据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简称企业负责人)。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坚决杜绝企业承担个人消费支出的行为。
(二)坚持廉洁节俭。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反对铺张浪费,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三)坚持规范透明。通过完善制度、预算管理、加强监督,建立健全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体系。
第二章 履职待遇
第四条 履职待遇是指为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交通、办公用房、培训等。
第五条 公务交通管理是指对企业负责人日常经营业务活动的公务交通保障方式和公务交通费用的管理。具体按照《永康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永康市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永康市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永车改〔2018〕1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办公用房管理是指企业负责人办公用房的使用管理、调整分配、修缮维护等的管理。
(一)企业负责人原则上只能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异地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企业内部审核程序,报市国资办备案后从简从严安排。
(二)企业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按照我市党政机关同级配置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0%以内控制,即主要负责人应控制在27平方米以内,其他负责人控制在18平方米以内。
(三)企业建造办公用房和装修标准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执行。
第七条 培训管理是指对企业负责人为促进企业生产经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所参加的培训活动和费用的管理。
(一)企业要根据生产经营实际,结合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以及使用管理等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加强培训管理。
(二)企业负责人参加各种学历教育,为取得学位而参加在职教育,以及参加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专业课程进修、专业资格证书培训等的费用应当由个人承担。
(三)企业不得安排无实质需要的境外培训,不得报销企业负责人自行安排的培训费用以及培训期间与培训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三章 业务支出管理
第八条 业务支出是指企业负责人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第九条 业务招待管理是指企业负责人为企业生产经营业务的需要,招待客户、合资合作方以及其他外部关系人员的活动。业务招待主要分为商务、外事、其他公务招待活动等,并严格按照年度预算和标准进行控制。
(一)商务招待主要是指招商引资、接待客商考察以及组织参加各类展会、经贸洽谈会等商务活动。招待主要对象为有业务往来的客商、企业负责人以及项目投资、合作洽谈、经贸联络考察团组等,不包含市属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企业负责人出面举办的商务、外事招待活动,宴请标准每人次不得超过300元(含酒水、饮料,下同),原则上不得赠送纪念品,确需赠送的,纪念品标准每次人均不得超过300元。其他公务招待活动参照我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标准执行,不得赠送纪念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