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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政发〔2008〕37号
永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永康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
制定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城西新区管委会,市府各部门:
《永康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暂行办法》已经二○○八年第六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永康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使永康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科学化、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及《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市政府各部门(含市政府所属各单位,下同)草拟的,经市政府审定发布、批转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政府为贯彻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所制定的,在本市境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通告等行政性文件的总称。
第四条 起草和制定规范性文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全市中心工作服务;
(二)符合国家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规章,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从本市的实际出发,实事求是;
(四)贯彻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
第五条 市政府认为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时,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通知有关部门组织起草。市政府各部门根据自己的职责范围及工作情况,认为需要由市政府发布或批转发布规范性文件时,应先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报送制定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