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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工业项目供地的有关补充规定

2021-06-06 永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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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政〔20083

 

 

永康市人民政府

关于工业项目供地的有关补充规定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城西新区管委会,市府各部门:

为规范工业项目用地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加快我市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最大限度地发挥土地资源效益,根据国家和上级部门关于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以下补充规定:

一、需要工业用地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工业企业、单位、投资人在向各镇、街、区提出工业用地申请时,均需上报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并承诺项目供地后五年内亩产税收达到15万元/亩以上。经各镇、街、区初选的项目,报市政府组织发改、经贸、国土、科技、外贸、财政、规划、环保、统计等部门和有关专家进行论证评价,并将通过论证的科技含量高、环境污染少、投资效益好的项目连同可供地计划提交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审定后再组织公开出让。按市政府审定意见,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由有关镇、街、区与企业签订项目保证合同,项目保证合同作为土地出让合同附件留存。

二、建立工业项目保证金制度,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具体制定工业项目保证金管理办法。项目保证金统一收缴进市财政专户。项目建成投产具备考核验收条件后,由用地单位向所在镇、街、区提出申请,报市政府组织发改、经贸、国土、财政、统计和相关镇、街、区等部门按项目保证合同进行考核验收。根据考核验收结果,按工业项目保证金管理办法退付保证金。

三、项目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五年内未能达到项目保证合同中亩产税收要求的,即不予退付项目保证金。

四、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原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相符的,按本规定实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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