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永政办发〔2008〕89号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永康市部分重点优抚对象
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城西新区管委会,市府各部门:
市民政局制订的《永康市部分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办法》已经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永康市部分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办法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第413号令)、《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民发〔2007〕101号)、《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浙江省政府令第226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医疗补助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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