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永政办发〔2008〕155号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入孵企业
运行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城西新区管委会,市府各部门:
《永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入孵企业运行管理若干规定》已经二○○八年第二十三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永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入孵企业
运行管理若干规定
为帮助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成长与发展,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鼓励科技人员带技术、成果到浙江省五金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孵化器孵化和创办科技型企业,根据国家科学技术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行质量的若干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一、建立科技企业种子资金
以浙江省五金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为载体,建立科技企业种子资金,市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作为种子资金,主要用于孵化、创办科技型企业的资助和招商引智,其中招商引智费用不能高于10%。设立孵化器种子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滚动使用。
二、科技企业种子资金的资助标准
种子资金是一种政府引导经费,用于资助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的孵化企业(项目)。具体资助标准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