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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政办发〔2008〕154号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康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城西新区管委会,市府各部门:
现将《永康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六日
永康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农民基本医疗需求,防止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以及《永康市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的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永康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坚持“政府组织、群众参与、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度、民主监督”的原则,建立以住院统筹为主、兼顾门诊统筹的保障模式,为参保对象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
第三条 本市范围内,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从事此项工作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