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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城区交通秩序整治和打击非法营运的通告
永政通告〔2008〕11号
为加强城市交通管理,维护我市客运经营秩序,遏制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上升势头,保护合法经营者和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进“平安畅通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08年12月20日起,开展为期三个月的城区交通秩序整治和打击非法营运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各类车辆乱停乱放、违章行驶;禁止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机动车;禁止无号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其他车辆号牌的机动车、三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禁止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严禁大货车、拖拉机、农用车在市区禁止通行的道路上行驶。违者,由公安交警、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从重处罚。
二、严禁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和营业执照的轿车、面包车、客货两用车、摩托车、机动三轮车以及驻点营运的异地出租汽车等各类车辆从事非法营运活动;禁止非法拼装、生产、销售机动车。违者,由市交通运输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凡有上述交通违法行为、非法营运行为或为其提供便利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终止违法行为,否则,将按相关规定从严、从重予以处罚。
四、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应自觉接受执法人员检查,对有冲卡行为、拒不接受检查的行为人要依法从重处罚。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聚众闹事的行为人,公安机关将依法进行制止,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行为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增强安全意识、文明意识,做到文明出行、有序参与交通,共同维护城市公共交通秩序。要充分认识各种非法营运“黑车”的社会危害性,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自觉乘坐具有合法标志的营运车辆,自觉抵制和不坐“黑车”,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发现非法营运或公共客运车辆有甩客、宰客等违法行为的,可向96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