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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城区交通秩序整治和打击非法营运的通告
永政通告〔2008〕11号
为加强城市交通管理,维护我市客运经营秩序,遏制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上升势头,保护合法经营者和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进“平安畅通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08年12月20日起,开展为期三个月的城区交通秩序整治和打击非法营运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各类车辆乱停乱放、违章行驶;禁止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机动车;禁止无号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其他车辆号牌的机动车、三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禁止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严禁大货车、拖拉机、农用车在市区禁止通行的道路上行驶。违者,由公安交警、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从重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