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永政办发〔2009〕177号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城西新区管委会,市府各部门: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试点转为日常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9〕278号)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将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试点转为日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0年起,我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试点转为日常工作。各镇(街、区)要落实专人负责具体经办工作。如有人事变动,要做好工作交接,并及时将变动后的具体经办人员名单上报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局)。
二、全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于每年12月底前完成,符合参保条件农户应保尽保,参保率确保达到90%以上,并力争100%参保。
三、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的相关政策要求按照《永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永政〔2006〕9号)执行。
四、有关要求
(一)及时组织参保工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把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作为一项民心工程、德政工程抓实抓好。要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统一干部和广大群众的思想认识,进一步提高广大农户保险意识,充分调动广大农户的参保积极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