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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2021-06-06 永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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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政办发〔2009161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有关待遇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城西新区管委会,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职工居民的基本医疗,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调整如下: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年度内由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的基本医疗费用最高限额由19万元调整为23万元,其中: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4万元调整为12万元,补充医疗保险基本医疗费用最高限额由15万元调整为11万元。4万元至12万元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由90%调整为:缴费年限20年以下(含20年)在职人员92%,缴费年限20年以上在职人员96%,退休(职)人员98%12万元至23万元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由90%调整为95%

2、《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的药费,个人先自负比例由7%降低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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