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永政发〔2009〕184号
永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永康市历史建筑及遗存认养
保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城西新区管委会,市府各部门:
《永康市历史建筑及遗存认养保护办法》(试行)已经十五届政府第三十七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一日
永康市历史建筑及遗存认养保护办法(试行)
为加强对文物的保护,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我市历史建筑及遗存的管理,丰富永康的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参照《金华市古民居保护管理办法》(试行)、《金华市历史建筑及遗存认养保护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